□ 姜登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执法司法公信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检察履职上,关键在于扎紧制度笼子,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依法规范检察权行使。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检察权监督提供明确实践指引。把权力监督落到办案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检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答好的现实课题。
全面从严治党与检察权监督的内在关联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滋生腐败,检察权兼具司法属性与法律监督属性,办案链条长、部分环节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若制度约束缺位容易产生办案风险。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检察系统,核心在于强化检察权运行机制,实现从严治权。
从现实运行看,全面从严治检是全面从严治党在检察领域的具象化。检察机关的全部业务工作都带有政治属性,管党治党责任必须嵌入案件受理、审查办理、决定作出、案件评查全流程。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重办案指标、轻权力管控,重事后追责、轻事前防范的倾向,把从严治检等同于执纪办案,忽视办案过程中的权力约束。应当看到,纪律作风问题很多根源都来自权力运行失范,只有盯住权力行使本身,用好党内法规、检察业务制度,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
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自我革命是重要路径。“十五五”时期各类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法律监督履职场景持续拓展,对权力约束提出更高要求。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是通过清晰授权、规范用权、有效制权,减少履职风险,推动检察监督体系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整套机制的根本前提,要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办案监督中,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制度框架下运行。
当前检察权监督存在的实践短板
对照全面从严治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当前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在落地执行层面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第一,各类监督力量协同不足,监督合力尚未充分释放。内部监督中,案件管理、业务部门、检务督察、纪检监察等衔接不紧密,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缺乏常态化机制。事前风险预警偏弱,事中流程管控碎片化,事后评查问责和整改回头看衔接不畅。外部监督中,人大监督、监察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内部办案监督之间联动不足,外部监督意见向办案整改转化的通道不够顺畅。
第二,重点办案环节监督精准度不足,隐性办案问题难发现。不捕不诉、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检察侦查、涉案财物处置、民事行政监督,是廉政风险高发环节。现有检察权监督更多关注显性程序问题,对于证据取舍、量刑建议把握、法律监督尺度等实体层面偏差发现能力不足。面对数字检察、新业态相关新型案件,风险研判、监督标准还需及时跟进。
第三,部分制度重原则规定、轻实操标准,落地执行不够有力。部分监督制度原则性表述多,配套细化规则不足。司法责任认定上,故意违法、重大过失、一般办案瑕疵的区分尺度各地把握不一,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边界模糊,出现“不敢追责”或者“过度追责”两种倾向。案件质量评查后,针对共性问题复盘整改、制度补漏等尚未形成闭环。
第四,党建与业务监督融合存在“两张皮”问题。部分单位党建工作和办案监督结合不紧密,党建学习与案件风险排查、质量评查脱节。党组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压得不实,缺少把监督成效纳入党建考核的可操作性指标,管党治党压力需要传导至具体办案环节。
推动检察权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立足检察“大管理”格局,紧扣业务、案件、质量三大管理,针对上述实践短板,可从制度、流程、风险防控、党建业务融合四个方面完善实操路径,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
一、织密制度笼子,实现监督制度化
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细化检察官权责清单,完善办案运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针对不捕不诉、检察侦查、涉案财物管理等高风险环节,细化内部把关流程,做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实质化运行。面对数字检察、新类型案件,同步梳理岗位风险点,做到业务拓展到哪里监督制度就跟进到哪里。
理顺内部各监督主体权责边界,健全案管部门流程监督、检委会业务把关、检务督察专项督察、纪检监察执纪问责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外部监督转化渠道,完善人大监督意见、监察建议、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的受理、办理、反馈全链条闭环机制,推动外部监督有效转化为内部办案整改。
二、强化全流程管控,实现监督规范化
把监督嵌入办案全流程。落实放权与管权并重、管案和管人结合,把监督要求落到每一个办案节点。案件管理部门强化立案前线索核查、办案过程、结案归档全流程管理,用好业务系统智能预警,既要监控办案期限、文书规范,也要逐步提升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筛查能力。
压实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核把关责任,杜绝只走程序性签字,忽视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实质性审查的问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做到过问事项应录尽录,定期开展记录填报倒查。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落实重点案件“每案必检”,在纠正个案差错的同时,梳理同类问题,推动业务条线统一办案尺度。
三、健全风险防控链条,实现监督长效化
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评查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对重大敏感案件、信访矛盾突出案件,开展前置风险研判提示;办案过程依托业务系统对超期、程序缺失、关键文书缺失的问题自动预警;案件办结后常态化开展质量评查,对无罪案件、申诉案件开展反向审视。
精准区分办案过错层级,厘清故意违法、重大过失、一般性办案瑕疵,细化司法责任认定标准。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完善容错纠错配套规则,既防止办错案责任落空,也为检察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转变只处理个案思维,通过个案纠错,推动一类办案问题的系统整改。
四、推动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实现监督实质化
把管党治党责任转化为办案监督的具体抓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压紧压实党组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破解党建业务“两张皮”。
以党内政治生活带动办案纪律建设,结合廉政警示教育开展典型错案剖析,把纪律约束融入日常办案,推动党建成效体现在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上。
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是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在“十五五”检察事业发展新起点上,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托检察“大管理”格局,补齐制约监督实践短板,打通制度落地堵点,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规范检察权运行,守住司法公正底线,为检察工作现代化筑牢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