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中华传统天下观

  □ 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民法典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守正创新。我们可以将民法典中汲取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系化、学理化提炼,概括为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民法典实现了对中华传统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的古为今用,实现了创造性转化。中华传统天下观坚持以人为中心,立足本土而胸怀天下,可以具体化为民为邦本、生命至上、协和万邦。
民为邦本
  民本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思想精华,至今蕴含时代价值。民为邦本,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尤其是政治正当性的核心。《尚书》有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论语》有言:“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孟子》有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朱熹曾经说:“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精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民法是人法,是“以人为本”的法。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们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最终归属。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该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条进一步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保护的不局限于民事权利,还包括其他合法利益,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体现了民法典人文关怀理念。
  民法典中的“民”不局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法典对民事主体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韩非子·有度》中就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民法平等原则从近代到现代的发展,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一视同仁。
  民为邦本天下观在民法典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还体现在丰富发展平等原则的内涵,从民法典第四条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民事主体不作类型区分、平等对待)发展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区分、区别对待,对社会特殊群体倾斜保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并不是对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否定,而是必要发展,两者并存。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是民事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方面,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不足以涵盖所有的民事主体,因此,“其他权利人”可以包括国家、集体、私人之外的其他物权主体,如机关法人;另一方面,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也是组织体。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组织”可以涵盖个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基于民为邦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理念,我国民商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重视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予以倾斜保护。在中小微企业民事权益保护上,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法私法手段并举。中小微企业日渐成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立法未尽之言中的特殊群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等”是等外等,该条对应的社会特殊群体不局限于所列举的几类自然人,劳动者、中小微企业都可以被纳入。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成为一大顽疾,现金流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依法治理“货卖出去、钱收不回来”的情况。基于民法平等原则的价值融贯性,债权平等保护包括对特殊群体债权的倾斜保护。例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五条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生态,畅通经济循环。基于民法平等原则的价值融贯性,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也应包括对特殊群体物权的倾斜保护,具体表现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生命至上
  民法典是人法,儒学也是人学,儒家思想有重人轻物的仁爱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讲仁爱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论语》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维护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是民法典人文关怀理念的具体内容和表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要求,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诠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本着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保护禁令、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第三十四条第4款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等制度都以对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细致呵护为制度目的。
  第一,法定救助义务以生命至上为首要法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人格权保护禁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以实现对生命健康的更周到保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充分尊重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充分维护其生命尊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协和万邦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求大同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中华传统文化有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博大胸怀。中国人历来主张“世界大同,天下一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人与世界相处之道。《尚书》有言:“百姓昭明,协和万邦。”
  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了针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的司法主权,否认治外法权,展现了我国民法典面向人的基本立场,体现出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
  民法典平等保护中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展现了涉外法治的民法立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外国人中文译名的保护,源于乔丹姓名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制度基础,民法典中的功能担保规则、商法规则等财产交易制度具有国际性面向,是商人的“世界语”,是向世界展现当代中华法系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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