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人:李婧婧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 整理:本报记者 张冲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4年,我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家事纠纷。有些案件看似简单,法律关系也较为清晰,可一旦掺杂了家庭积怨,便容易成为一团“剪不断理还乱”的乱麻;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判决书虽能明晰是非曲直,却未必能抚平当事人心中的“褶皱”。不久前,我办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则与被继承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两人没领结婚证,却有二十多年同一屋檐下的相伴。被继承人去世后,存款、房屋等财产的分配问题将这段原本模糊的关系推到了法律面前:一边是女儿主张唯一法定继承权,一边是同居伴侣主张多年付出与共同财产。法律身份与生活事实相互交织,法理与情理来回拉扯,案件看似是一起简单的继承之争,实则是一场关于身份、付出与公平的较量。
继承之争各执一词
女子钟某是本案原告,她的父亲于2025年去世,留下了存款、房屋等财产,另有抚恤金、丧葬费。钟某的母亲、祖父母已先于其父亲去世,因此在她看来,自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理应由自己全部继承。被告张某,自2003年起与钟某父亲共同生活多年,她辩称,自己与钟某的父亲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多年来参与抚养钟某等多项家庭事务,理应分得遗产,且钟某父亲账户中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则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归她所有。
本案中,继承纠纷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交织,当事人同一、事实关联,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纠纷,我决定对两类争议一并审查、一并调解,一次性解决。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都很激动。钟某反复说:“我是父亲唯一的女儿,父亲的遗产应该由我继承。”张某则红着眼问:“二十多年的陪伴和照顾,难道什么都不算?”
我一边听,一边翻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医疗票据、丧葬支出明细等证据,这些材料说明,张某虽未与钟某的父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并在其患病期间付出较多。我尤其注意到,在钟某父亲去世前,钟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钟某多次称呼张某为“妈妈”,言语间透着亲近与信赖,可见两人关系相处融洽。我还注意到,钟某的父亲留下的遗嘱上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形式上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据此,我向双方释明:这份遗嘱难以被认定有效,房屋也不能按遗嘱直接归张某;张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作为对被继承人(即钟某的父亲)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财产,钟某作为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此外,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则应补偿给实际支出人。
化解之道情理交融
考虑到双方都有情绪,见面容易引发争执,我先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头给两名当事人做工作。对钟某,我讲清法律底线:张某虽无继承权,但多年照顾和丧葬支出,法院会酌情考虑。对张某,我讲明:未登记结婚便不是法定配偶,钟某父亲留下的遗嘱又缺少见证人,因此她无法按遗嘱独占房屋,但房屋由她居住多年,钟某又在外地,由她取得房屋,对钟某进行折价补偿,这对双方都更实际。
在基层办案多年,我深知,家事纠纷不能仅靠法条“一判了之”,还要借助多方力量,把情理法融在一起。于是,我邀请了当地社区干部和双方都信任的亲友,共同参与调解。社区干部熟悉钟某家的情况,知道钟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也了解张某这些年照顾钟某父亲的不易。在调解过程中,他们从家长里短入手,循序渐进地疏导双方情绪。
开始并不顺利。调解室中,钟某和张某各坐一边,谁也不看谁。钟某坦言:“我不是不讲情面,但法律上我是唯一继承人。”张某则质问:“我跟他过了二十多年,他生病都是我伺候,现在人走了,我什么都没有?”我没有急着打断,而是先让她们把心里的委屈都倒出来。
等双方情绪稍缓,我才围绕法定继承、打印遗嘱效力、酌情分得遗产权等法律规定,开始逐条解释。社区干部也在一旁帮忙劝解:“钟某,你爸生病那几年,确实是张某在跟前照顾,这份付出不能忘。”“张某,钟某也有她的难处,大家各退一步。”法理融着亲情,双方紧绷的态度慢慢有了松动。
放下怨气案结事了
几轮“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调解过后,双方的态度终于缓和下来。钟某不再坚持“一分不让”,张某也不再执着于“独占房屋”。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钟某分得遗产的60%、张某分得遗产的40%;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也达成了一致,考虑到张某已在该房屋居住多年,钟某又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由张某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向钟某给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张某已从被继承人账户转取的存款归张某所有,钟某已领取的社保款项等归钟某所有。经折算,张某一次性支付钟某人民币3.7万元。
签完协议的那一刻,我注意到,钟某和张某各自轻轻舒了口气,仿佛卸下了压在心头许久的一块石头,双方间的气氛也不再像此前那样紧张。
分别时,钟某轻声对我说了句“谢谢法官”,张某也向我点了点头。两人则对望了一眼,虽然没有拥抱也没有交流,但我能看出来,两人的神情里已经没有了最初的怨气,也许她们都在心里默默放下了什么。我也知道,这件案子到这里,才终于算是真正了结了。
在我看来,家事审判的意义,不只是分清是非,更是在法律框架内,尽量修复当事人被纠纷撕裂的关系。这件案子办完,我愈发坚定了这样的想法:法官断案,不能只盯着卷宗里的证据和法条,更要看见纠纷背后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人情冷暖。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愿多一点倾听,多一点耐心,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漫画/李晓军
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事审判一头连着“小家”的利益,一头连着“大家”的安宁。复盘这起继承纠纷案件,我对家事审判,尤其是处理涉及同居关系、遗嘱效力、法定继承与酌情分得遗产等多种情形交织的案件,有了更加清晰的工作思路。
第一,家事审判,要厘清法律关系,更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本案中,钟某父亲的遗嘱是打印件,又缺少见证人,因此无效;张某与钟某父亲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定继承人,而钟某作为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一方面,这一系列法律问题必须厘清,不能含糊,但另一方面,家事案件不能止于法律判断,这类案件中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积淀,简单判决虽然合法,却可能让矛盾彻底激化。只有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通,才能真正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第二,化解纠纷,靠法理支撑是基础,更要借力多元调解。家事纠纷依附于家庭生活,只靠“法言法语”往往难以消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要充分发挥社区干部、亲友等人群的力量,用老百姓听得懂的“家常话”释法说理,既严格依法划分权利义务,又兼顾当事人情感需求和实际困难,真正实现法理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有机融合。
第三,家事审判,要定分止争,也要修复关系。判决可以确定财产归属,却难以消解双方心中的委屈与不甘。法官要多一点倾听、多一点耐心,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办结一起案件,修复一段关系,温暖一个家庭,这才是家事审判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