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戳警言禁套汇

  □ 杨碧琴

  “走私套汇属于非法行为,切勿受套汇分子欺骗”“未经银行结汇的侨汇属于非法套汇,必须坚决制止”,这是两枚侨汇政策宣传戳。它们分别加盖于1957年12月8日马来西亚许捷林、1958年2月8日新加坡吴潮祥寄往广东的侨批之上。
  新中国成立之时,外汇奇缺。为了集中外汇服务国家建设、打击外汇投机等行为、恢复金融经济秩序,1950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外汇归公,利益归私”的侨汇工作方针。这项工作的伏笔始于二战之后。
外币流布 乱象滋生
  1946年,法币急剧贬值,中国社会出现货币替代现象,华侨为避免法币贬值日甚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得不转向外币寄送侨批款。当时,华南侨乡流通着美元、菲币、印尼盾等外币。1947年6月13日菲律宾华侨李天保在寄给母亲的侨批中写道:“儿在外地所有之款,经已换美金带往回家。”
  1948年之后,法币和金圆券价值一泻千丈,华侨拒用本币改用外币。即便是在“近来信局已不再汇美钞”的情况下,华侨仍秘密托人将外币带回国内。1948年12月17日,旅菲华侨蔡火炎在侨批中写道:“兄在家急于需款,惟当时美钞因国内检查甚严,无法可寄。如寄金圆又恐食亏太大,是以左右为难。故去月由黑市汇寄金圆五百元(系对石狮宝凤寄去),以济急用。前月即拟寄奉美钞,因乏妥人可寄,是以延迟至今。前适洪窟乡洪枌起(火洞妻舅)回家之便,特托其带去美金四百五十元。”
  随着解放战争节节胜利,货币统一提上日程。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1949年5月28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关于使用人民币及限期禁用伪金圆券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之合法货币”。尽快肃清外币势力、争夺人民币货币主权、恢复金融秩序稳定成为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侨批宣规 护汇固本
  一方面,新中国要求侨批外币汇款必须结售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通过立法形式重拳打击、严厉惩处做空人民币、套汇等经济犯罪行为,此即“外汇归公”。私营侨批业是当时外汇走私重点整治对象,因此国家着重向涉侨群体广泛宣传侨汇政策。1958年2月19日,泰国刘伟如通过裕兴盛批业汇兑局,向广东的刘良能寄了港币60元。该份侨汇单背面加盖“打击走私套汇的违法活动,保卫国家的建设”宣传戳。
  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币币值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国家保障私营侨汇业合法利润和侨眷侨汇收入保值,此即“利益归私”。1950年我国实现外汇储备1.57亿美元,“外汇归公,利益归私”侨汇政策效果显著。在1958年4月7日新加坡刘锦丰寄广东的侨批封正面,加盖宣传戳“保护华侨正当利益,坚决制止走私套汇”。国家一面严厉打击走私套汇,切实维护华侨正当经济利益,一面动员侨眷主动自觉抵制走私套汇行为。在1958年2月10日泰国陈士龙经永兴盛银信局寄广东家中母亲的侨汇单背面,加盖有宣传戳“制止走私套汇是侨眷们的爱国行动”。
  人民币迅速在全国树立货币信用。1951年10月,侨乡货币替代现象基本消除,华侨侨眷不再具有走私外汇动机。但部分侨批局仍有走私套汇动机和做法,此即上述侨批宣传戳的背景。
革故鼎新 汇制变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将情节严重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行为,界定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总则部分明确规定: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1985年4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对犯有套汇、逃汇以及扰乱金融行为者,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
  改革开放后,人员往来日益密切,为方便居民出入境用汇需要,1984年5月26日《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第二条明确允许境内居民持有外汇,“凡中国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可以本人名义或与境外亲属联名开立本外币存款账户”。1988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丙种)》外币存款种类在原有的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等基础上,新增法国法郎,存款到期本息可向银行支取人民币,享受优待侨汇待遇。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该举措为我国优化宏观调控、高度集中外汇储备、应对短期流动性不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6年,我国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持有国,并连续20年稳居首位,拥有全球约三成的外汇储备规模,我国外汇管理从规模增长转向结构优化。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内容明确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不再强制结售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外汇管理,个人携带限额以外(5000美元等值)的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如实申报,否则按走私处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新中国外汇管理经历了“一律严格结售汇—允许境内居民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允许出口企业自主保留外汇收入”的时代跃迁,与时俱进、因势利导,深刻体现了我国从外汇奇缺国到连续20年全球最大外汇储备持有国地位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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