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张昊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既涉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也涉及丰富群众餐桌供给的百香果、蓝莓等果蔬品种。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严格保护导向,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一方面,提高侵权违法成本,针对套牌经营、规模化种苗繁育等种业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升侵权代价。5件案例中,有2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件全额支持品种权人上诉主张的赔偿额。“远科105”玉米品种侵权案中,侵权主体销售未经审定、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套牌种子,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又通过注销旧主体新设主体“换壳”、转移侵权种子等方式企图逃避责任,二审依法认定侵权主体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20余万元。“普拉布鲁1542”蓝莓品种侵权案中,认定自设立起即实施侵权行为且繁育种苗中侵权品种占大多数的种植基地构成“以侵权为业”,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平等保护境外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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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事实推定等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维权证明负担。
人民法院强化规则引领作用,细化完善种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针对种业领域侵权链条长、侵权手段迭代翻新、侵权主体不断变换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现实难题,通过个案裁判持续明晰裁判标准,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同时,厘清共同侵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区分不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分别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及连带责任范围,既彰显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也体现侵权责任内容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裁判原则。“钦果9号”百香果品种侵权案中,结合百香果无性繁殖的生物学特性,确立侵权种苗灭活处置裁判规范,从源头防范二次侵权,同时厘清产业推广政策与民事默示许可、注册商标与植物新品种权之间的权利边界,妥善处理权利冲突。
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保护理念,实现品种权全链条全方位司法保护。“济麦22”小麦品种侵权案明确,可以结合农作物种植节律、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侵权种子生产时间。同时,明确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依然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实现对育种创新成果的全周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