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廉颖婷
保护军事设施,事关国家军事能力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损毁军用光缆等军事设施的犯罪时有发生,危及军事安全,影响部队执行军事任务。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军事设施侦察刺探频次明显上升,一些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形势更加严峻。
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面临哪些挑战?如何依法应对?如何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普法工作?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教授张昱明。
理解军事设施的法律界定
记者:哪些设施属于法定受保护的军事设施?公民如何履行保护义务?
张昱明: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定义强调“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核心特征,划清与民用设施的界限。法律还明确列举了八类受保护的军事设施,如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等。
公民履行保护义务核心还是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尊法要求公民从心底认可军事设施保护法律的权威;学法要求公民了解在军事设施保护中法律要求我们做什么、鼓励我们做什么、禁止我们做什么;守法要求公民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鼓励做的积极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用法要求公民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应主动检举、控告,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行为。
记者:军事禁区与军事管理区的划定标准有何实质差异?公民如何通过标志牌识别不同保护等级?
张昱明: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划定标准是统一的,都是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要求进行综合判定。划定标准兼具考虑设施重要程度和实际保护管理需要。不能笼统地说,军事禁区都比军事管理区重要。例如,划为军事管理区的战区指挥机关的重要程度,绝不亚于划为军事禁区的弹药仓库,只是出于其设置区域特点和管理方面的考虑才划为军事管理区。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警示标志牌在形态、颜色、符号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公民通过标志牌识别保护等级可以看文字,标志牌上会包含简短的文字说明,明确指出该区域为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
哪些行为会触碰军事设施保护红线
记者:公民的日常行为中,哪些属于触碰军事设施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昱明: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形,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予以明确规定。公民日常生活中容易踩红线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如果有这些行为,会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另一方面,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破坏军事设施;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和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民的此类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对于拍摄和发布到网络的内容,如何自查和规避涉密涉军风险?
张昱明:自媒体时代,公众在享受影像记录便利的同时,应具备法律意识与保密责任,防止拍摄和网络传播中因无意之举沦为境外情报机构的“素材采集员”。公民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明确要求的拍摄禁令,除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公众不得对军事设施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行为,私自拍摄记录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应当采取删除措施处理。
记者:公民发现他人损毁、侵占、偷拍军事设施或发现军事设施周边存在安全隐患,正确的处置方式和上报渠道是什么?
张昱明: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举报的处置方式,将问题线索反映给相关部门,由职能部门处理。举报渠道包括直接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报告(如告知门岗警卫),拨打拨打所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部、国防动员办公室、公安局等机关的电话。相关机关的电话可通过12345热线问询或转接。
做好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记者:当前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应对?
张昱明: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常态落实难,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军地对资源的需求矛盾客观存在。军事设施与城市规划、经济建设的地域、空域、海域利用冲突日益突出。部分驻军部队将军用机场、港口等设施改为民用或军民合用,虽促进了资源整合,但导致保护难度增加。二是军地协调机制不畅和技术手段落后。军地沟通缺乏常态化机制,且监测技术落后,难以实时发现和制止破坏行为。例如,某地因未建立军地联合巡查制度,导致军事设施长期被侵占而未及时处理。三是有些侵害行为有渐成顽疾之势。从近些年查办的案件来看,六类典型问题经常发生,包括侵占军事训练区、破坏军用电磁环境、影响军用机场净空、危害固定军事设施、泄露军事秘密和阻碍军事交通。
应对考虑:一是优化军地协同保护运行机制。在中央、省和市层面构建三级联动组织架构,通过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整合多部门职能、建立军事设施保护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提升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二是司法机关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军地检察机关聚焦备战打仗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公益诉讼行动,如开展水域军事禁区保护、净空保护、边境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军用运输线路保护等专项行动。三是强化技术赋能驱动的防护体系。加快部署5G+北斗智能监测网络,开发军事设施保护大数据分析平台,对军事设施保护进行智能预测与冲突预警。四是健全动态检查监督机制。明确军地双方在规划审批、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环节的法定职责,采取常态化分级普查监督措施,督促军地保护军事设施形成闭环管理模式。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介入军事设施保护?
张昱明:2023年,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办理的一起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案件,成为全国首例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军事设施权益的核心程序包括:线索受理、立案审查、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审理与执行等。军事设施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由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理,大多数情况下诉前结案,主要通过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制发检察建议书、诉前磋商等方式,督促相关机构和组织主动整改,确保军事设施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涉军检察公益诉讼办理必须严格落实军队保密相关规定,不能为了办案而疏于保守军事秘密。
记者:如何创新普法形式,推动军事设施保护普法工作常态化、全民化?
张昱明:创新军事设施保护普法形式,核心是要把普法工作有机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一是案例普法,发挥典型案例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如,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产生较好教育和震慑效果。二是网络普法,发挥网络传播快、范围广、形式多样和能吸引受众的优势。把握“互联网+普法”趋势的同时,需要加强管理引导,提升新媒体普法专业性和权威性。三是社区普法,促进普法宣传贴民心、接地气。以社区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普法形式在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便于针对特定区域(建筑工程、偏远地方等)和特殊人群(老年人、青少年、务工人员)开展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