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则法

  □ 钟 燃

  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十三世纪末,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自泉州启程归国,被眼前的景象深深震撼:刺桐(今泉州)是世界上最大的港口之一,大批商人云集于此,货物堆积如山。这位来自威尼斯的商人,足迹遍布欧亚,却在此发出如此赞叹。当时的泉州,帆樯林立,瓷器、丝绸、香料琳琅满目,波斯、阿拉伯、印度、东南亚诸国商人往来如织。元代泉州跻身世界顶级海港,与埃及亚历山大港齐名,被誉为“东方第一大港”。这繁华背后,有一套法制在支撑——元代《市舶则法》的颁布与实施,使这座东方大港成为当时世界海洋贸易的经营管理典范。
  元代《市舶则法》是中国古代最完整、最系统的海商法规之一。它的出台,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蒙古帝国横跨欧亚、贯通东西,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交流格局。元朝统治者出身草原,较少受到“重农抑商”传统观念的束缚,深知海外贸易之利可以补充军国经费。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十二月,阿拉伯裔闽南海商领袖蒲寿庚献泉州城归附元朝。元廷未对江南海商势力予以清算,反而重用蒲寿庚主理市舶、招徕海外蕃商,使泉州港免于兵燹,贸易体系得以延续。次年,即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元廷在泉州、庆元(今宁波)、上海、澉浦(今浙江海盐)设立市舶司,“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历经十余年实践,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元世祖忽必烈颁布《至元市舶则法》(又称《市舶抽分杂禁》)二十二条。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元仁宗又加以修订,进一步完善规制、细化条款,形成元代市舶制度的成熟范式。
  与宋代市舶制度相比,元代市舶法有三方面进步。一是立法形式更规范,从临时条令上升为正式法则,对监管、征税、查私等海关基本职责、程序乃至处罚尺度都有明确规定,堪称古代“海关法典”。二是内容更细密,涵盖船舶管理、货物抽分、商人保护、官吏约束等各个环节:商船出海须申领公验、公凭,开航前官员逐船核查违禁之物;回港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依规报关抽分。针对宋末以来权贵官僚恃势垄断海贸、偷逃关税的积弊,法则严禁权贵倚仗权势规避抽分、干预市舶,以律法约束公权力,保障海商与蕃商的合法贸易权益。三是适用范围更广,覆盖南北多处市舶司,形成相对统一的管理标准。
  元代《市舶则法》的实施,使泉州港在元代达到鼎盛。元代航海家汪大渊所著《岛夷志略》,记其亲历所至的海外地区近百处,所涉亚非地名二百有余,远及东非海岸——此为海舶往来所及的范围,足见元代远洋贸易网络之广袤。元廷允许私商出海,并创行官本船制度——官府出资造船、给本,遴选海商出洋,贸易息利按官七民三分成——官营与私商并存,形成多元化的贸易格局。元代《市舶则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元代对外开放与管控并重的治理智慧,代表了中国古代海洋贸易文明的制度成就。
  当然,元代《市舶则法》终究是封建王朝管理海外贸易的工具。其开放依附于政治安全与财政需求,并非基本国策,后期政策亦时有反复。至正年间,农民起义蜂起,海寇活动猖獗,元廷为防范民间通敌,多次收缩市舶业务、严控出海,口岸时开时闭。元代虽无明代式的全面海禁,市舶制度仍由盛转衰,海洋贸易的盛况随之回落。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元代《市舶则法》,因时制宜以通商,衡平取舍以惠民,使四海商贾的万里远航有了可预期的保障。其兴衰亦昭示后人:海洋贸易的繁荣,从来不是自然禀赋的偶然结果,而是制度文明、治理智慧与开放格局的必然产物。此所以千载之下,犹令人追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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