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磊
2026年9月5日至6日,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6年年会在北京召开,修改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成为与会学者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保险待遇,但规定比较原则,不利于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利益导向功能”“当前,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功能不断被强化,进入制度功能快速转型的轨道,亟待社会保险法予以确认”“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需要在社会保险法中予以明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社会保险法修法背景及方向展开热烈讨论。
《法治日报》记者查阅公开资料了解到,2025年以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组织了多次修改社会保险法的调研。最近一次是2026年4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伟率调研组赴安徽省安庆市,开展社会保险法修改专题调研。
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哪些可行路径?针对这一话题,多名与会专家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回归“保基本”初衷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淑云研究发现,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保基本”落脚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偏离了立法政策初衷,由此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被“缩小”。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及制度实践偏向以“财务收支平衡”原则确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偏离了“经济安全之保障”目的,致使部分“诊疗伤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因费用问题未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
孙淑云认为,为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回归“保基本”理念初衷,需要升华“基本生存保障”为“经济安全之保障”,重塑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统一的居住证为依据识别参保人,公平覆盖包括灵活就业人群在内的全体人群。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在参保人收入差异的客观基础上,妥适分配不同收入阶层的筹资责任,建立“同等费率、合理分摊、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风险共担筹资机制,进而统一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围绕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享。
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作了规定。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医保费统一征缴、基金合并建账。受访专家特别强调,这只是管理上的整合,不是险种取消。
李凌云认为,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比较原则,且存在覆盖范围过窄、保障水平参差不齐、企业责任过重等问题。目前,应构建普惠、公平、可持续的生育保险制度,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利益导向功能。
李凌云建议,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现阶段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当突破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群体,向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脱离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等人群扩面。同时,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平衡国家、雇主及雇员的利益,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新模式,一定程度减轻企业负担。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岳宗福认为,一段时间以来,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功能不断被强化和激活,进入了制度功能快速转型的轨道。在这一背景下,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主要方向,一方面是推动失业保险的保就业功能法治化,另一方面是向就业保险制度转型。
在岳宗福看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保生活功能主要通过拓展制度覆盖面、提高失业金替代率、放宽失业金领取时间和条件等方式实现。在就业优先战略下,应推动失业储备机制向就业储备机制转型,更加重视失业保险的发展性功能,通过相关制度改革和调整,实现从单一的失业保险机制向综合性就业保障机制的转变。
南京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伟栋建议,修订社会保险法的失业保险专章并全面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围绕制度目标、参保对象、基金治理、待遇服务和经办救济等核心事项提高规则密度。
张伟栋认为,在制度目标与功能定位上,需要在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中确立多功能失业保险制度定位。将失业保险明确界定为兼具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促进、失业预防、稳岗支持和风险调节功能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稳岗支持、技能提升和就业服务等安排获得稳定法律依据。
张伟栋进一步分析指出,在参保范围与制度对象上,应建立分类纳入和分层保障结构。在保留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基本参保结构的同时,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设置分类参保规则,明确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待遇条件、参保协助义务和平台责任;条件尚未成熟的领域,可授权地方开展试点工作。在统筹层级与基金治理方面,确立省级统筹与基金用途边界。应建立“省级统筹—市县经办”的框架,明确省级调剂金、风险准备、责任分担和缺口补足机制等。
明确长护险制度定位
2026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的医疗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医疗保障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
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冰清看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社会福祉的重要制度,其与基本医疗保险联系紧密。但目前对两者关系的定位尚不明确,试点中存在筹资机制混同、给付边界模糊、组织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两个险种在风险预防、权益保障、给付内容等方面又具有差异性,这决定了彼此既需要保持独立运行,又必须实现有效协作。
谢冰清认为,为实现这两大制度的分立与协同,在修改社会保险法时应从以下方面着力完善。一是在法律层面明确彼此关系的定位,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险种的地位,规定其与基本医疗保险协作运行的原则。二是建立独立筹资机制。筹资独立是制度可持续的基础。独立的筹资机制应充分调动个人、用人单位和财政三方的积极性,促使其形成合力共同分担缴费责任。三是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边界,依法授权行政法规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目录与服务清单,从而避免出现给付交叉或边界模糊的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岳福岚认为,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试点探索转向全面建制新阶段。在此背景下,需要妥善处理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以及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等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在总结现有试点经验的同时,合理协调国家统一规则与地方实施空间、失能人员权益保障与基金可持续运行之间的关系,推动参保、筹资、待遇、评估、经办和监管等制度规则相互衔接,逐步形成公平统一、安全规范且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