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宏扬
2026年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6号国务院令,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能定位和工作原则,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履职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法治基础,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工作质效如何,关键在基层强不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市场监管工作的一线,也是服务群众和经营主体的一线。1991年,国务院制定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2018年,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反垄断、价格监管等职能,组建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优化了监管体制机制和职责职能。各地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基础上,整合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所。同时,随着经营主体数量持续增长、新业态不断涌现,市场监管的场景日趋多元化,治理日渐复杂化,基层市场监管工作面临新挑战。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条例》,落实改革部署,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机构定位,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这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派出机构定位,提升了基层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处基层,服务一线,也是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需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协同联动。《条例》总结各地实践经验,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在制度上理顺“条块”关系,既充分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所有效履行专业监管职责,又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条例》进一步优化机构人员和职责配置,推动基层监管提质增效。机构设置方面,《条例》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经济区域是以市场和商贸活动为纽带自然形成、具有稳定经济联系、适合统一监管的地域空间。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有利于因地制宜用好基层监管资源。人员配置方面,《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职的需要,确保基层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工作力量。职责配置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多、范围广,从基层反映情况看,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责不清晰的情况。《条例》综合考虑市场监督管理所实际和基层监管工作需要,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管,广告、价格、计量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基层可有效承接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问题。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市场监管需求也有不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确定和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具体职责,并向社会公告,既在国家层面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法定化、清单化,也为地方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进行调整预留了空间。
《条例》进一步提高履职要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面向广大经营主体,联系千家万户,其履职活动关系营商环境质量和依法行政成效。《条例》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对规范监管、加强服务作出系统规定。规范监管方面,《条例》着眼为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开展监管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方面,《条例》着眼以优质服务激发市场内生动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辖区内经营主体、消费者的沟通,公开办事制度,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条例》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效能。《条例》从不同层面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所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宏观层面,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为全面夯实、建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基础提供依据。基础保障层面,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队伍建设层面,建立培训、考核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执法着装,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总的来看,《条例》坚持强基固本导向,立足基层实际,回应实践需求,明定位、定权责、严监管、优服务、强保障,是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治成果,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效能、更好守护群众利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作者系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