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与前案是否相似”时,我们在想什么


  在争论的时候,人们容易对“合理与否”的问题更敏感。所以,观照现实的合理性常是人们思考的锚点

  □ 刘星

  如果你熟读法律书籍,你会知道,“与前案是否相似”是个重要问题。专家常提到“应该同案同判”,便是与此有着很多关联。很明显,提到是否相似,意味着有不同看法。如果相似,则后案要像前案那样处理,否则就应该两说了。办案时,法律人好像正是如此,甚至有时更执着。这似乎表明,说“与前案是否相似”,真是像我们所想的那样。
  不过也有人认为,未必如此。说“与前案是否相似”时,我们可能在想别的。法律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执着,其实仅是表面的。从实质角度看,他们总会就事论事。
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不妨看个例子——真实案例,与互殴和正当防卫有关。
  甲和朋友在餐馆聚餐,为了开酒瓶盖,将其磕碰餐桌桌边,使桌边破损。店主乙不满并上前理论。两人争执起来,甲推搡乙。乙拿起另一酒瓶砸向甲头部,致甲轻微伤。后甲推倒乙,两人扭打。
  警察来了,认定这是互殴。两方均被行政处罚。乙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看了案子,认为公安部门的认定没有什么问题,判决驳回。显然,办案警察头脑里有这样的相似案例,见多不怪。一、二审法院,也是习以为常。
  一般而言,互殴的判断依据,一个是一方受伤不很严重,另一个是说不清对错。第二点是关键。长久以来,用此标准来处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直接的证据——比如视频监控。这就变得两方容易互相指责挑事,证据难以辨别,而深究起来成本也很高。所以,只要打起来了,认定互殴颇多。在此,核心逻辑是:一案与另案相似,推而广之是系列案子看上去较一致。
  但这个案子检察院看不过去,抗诉了。检察院说,仔细看现场录像,觉得不对劲:甲先毁坏桌边,再不断推搡,乙劝说后才被迫出手;甲是男子且高大;乙是女子且弱小,甲仗势欺人,挑起了后续扭打;甲是被酒瓶砸了,轻微伤,可难道乙只能受气、被推搡、被打?
  是的,摄像头技术的普及,为人们提供了细致的证据,进而为说清对错提供了机会。而检察院可以说是明察秋毫。此外能够感到,只要看了录像全程,大体都会觉得认定互殴不妥。甲即使受了轻微伤,也是由于自己的主观及行为太放肆了。他看上去像小恶霸。
  抗诉引起了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意见醒脑,需要认真对待。一番审理,认定乙出手合理,其与以往互殴并不一样,应叫“正当防卫”。
就事论事
  检察院和再审法院看了录像,第一反应自然是甲属典型的寻衅滋事。此外,乙为弱小女性,为护店内餐桌,被推搡后反击,反击所用酒瓶是未破碎的。这种防卫可以说是合情合理。接下来会想到,这与公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不一样。
  检察院、再审法院,会首先将甲乙冲突和以往的互殴对比吗?有可能,但大概率不会。因为,看完录像,需要仔细辨认事件过程,注意力几乎全在事件细节。想到以往互殴如何,恐怕是稍后的事。
  如此来说,它们是先就事论事,后考虑是否相似;并且考虑是否相似时,是为了就事论事。
  如果这里所说的是合理的,那么可以引出一个思路——应再琢磨公安、一二审法院的思考过程。
  可以这样问:公安、一二审法院,认为与前案相似,到底是想与前案相似,所以才这么办;还是想前案办得对,后案这么办也对?尽管这么猜测有点玄妙,而且有些主观,但肯定不是无中生有。因为,如果时过境迁,人们价值判断改变了,认为前案是“老黄历”,那么顺势想到后案应另样对待,是自然的。没有这么想,便可能意味着未出现“老黄历”现象。因此,可以推测,公安、一二审法院可能是想,前案办得对而且仍然对,所以后案也应该这么办。进一步说,这与检察院、再审法院的思考过程,有可能是很接近的——先就事论事;只不过,它要隐蔽一些。
  有人认为,可以这么讲吧。但是就算这样,我们还能想到什么呢?
“是否相似”是真问题
  第一,想到如果公安、一二审法院也是重在就事论事,那么是否意味着,是否相似不是真问题。这是疑点。但也许问题不只在案件本身,而在我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是否相似涉及了人们思考问题的一个习惯——类推。这习惯很是普遍的。想问题并采取行动,容易想到以前怎样做的。这有不少用处:可预期,因为以前成败可能决定现在;方便,因为思维是节约的;安全,因为别人要问凭什么这样做,可以说以前就是这样的;公平,因为都是人,要类似对待。所以是否相似,是真问题。
  如果是真问题,则一旦进入法律判断,相似就不再只是习惯,而成为需要精细处理的专业问题。由此,法律人与普通人思考的区别是:将可预期、方便、安全、公平,转化为行业认知,比如,遵循先例、同案同判;同时,将其中体现的“效率”“正义”的含义凸显出来。概括起来说,法律人是用行业认知方式适配公众思考习惯,以促进法律的公共建设。
  第二,想到是否相似和就事论事,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法律行业中有谚:定了结果,就该技术出场。相似与否的辨识,正是依靠技术。技术出场,是指行业适配公众思考习惯的专业表达。在上述案子中,甲错乙对,不是互殴,是合理反击。这是就事论事。公众也会这么说,但公众没有法律专业的表达方式。此外,公众可能会出现困惑:与以前的案子可能存在相似点,为什么这案,可以说正当防卫?所以,法律行业就要拿出并不相似的理由,解释为什么。所以就能看到,法律人会说“区别技术”——区别两案不同的方法,像英语国家法律专家提到的那样,或说“与前案不同”。当说与前案不同时,能够拿出的理由是:此案与前案,在重要“事点”(情节)上存在不同;或者前案包含了一个法律规则的适用,这个规则不适合后案,所以如此,是为关照“效率”“正义”的感受。
对“合理与否”更敏感
  总结一下,或可认为到了这里,问题开始呈现一种更深层的结构:说与前案是否相似,我们既不是单说是否相似,也不是单为就事论事,而是在想它们各自代表的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人们的确是侧重后者。这奇怪吗?应该不会,因为此时出现了不同看法,也即争论,争论的时候人们容易对“合理与否”的问题更敏感。
  这有点像公共交通检票。形式正义,指每个人都检票,无票罚款,不管是否只坐一站;实质正义则会考虑,有人只是帮老人提行李,顺路坐一站,是否应该同样对待。前者,保障规则的一致性;后者,观照现实的合理性。后者,常是人们思考的锚点。也就是说,在争论的时候,人们容易对“合理与否”的问题更敏感。所以,观照现实的合理性常是人们思考的锚点。
  补充一点:这种区分和侧重,不会仅停留在判断结构中,也会慢慢进入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在前述那个真实的案例中,乙说,以后遇到甲这样的行为,她不会再还手了。因为等到再审结束,四年已经过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版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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