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公布的数据,我国约90%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另一组数据则显示,目前我国失能失智老人已超4500万人,家庭照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从家庭内部承担到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照护正在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补充。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向家庭延伸;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为部分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提供了保障;一些地区还通过“喘息服务”,为长期承担照护责任的家庭成员提供阶段性支持。
“专业照护力量进家庭”是否能成为长期方向?服务的边界该如何厘清,如何为“老有所护”完善制度保障?围绕这些现实之问,《法治日报》记者与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养老服务分会副主任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养老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林,北京市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翔展开对话。
可作为长期发展方向之一
记者:从供需两端看,“专业照护力量进家庭”是权宜之计,还是长期方向?
郭林:家庭是最基本的照护单元,相较于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更契合多数老年人的生活意愿,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全社会养老的经济成本。由此来看,“专业照护力量进家庭”可以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长期方向之一。
然而,居家养老并不意味着家庭必须独立承担照护责任。在当前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护理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的背景下,传统家庭的照护服务能力正在弱化。因此,未来应形成“家庭承担基础照护、专业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社区负责资源整合、政府提供制度保障”的协同模式,让专业照护服务真正成为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
记者:一些从业者认为,上门服务不只是护理身体,更是帮助老人找回体面。您如何评价这种“照护即尊重”的服务理念?专业照护力量进入家庭,会对失能老人产生哪些深层影响?
郭林:建立老年照护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不仅在于提供基础性的身体照护,更在于通过心理关怀,确保老年人拥有较高的生活质量和人格尊严。
照护服务供给中,应避免将老人简单视为被管理、被照料的非人格化对象,忽视老人的情感及心理需求。部分从业者“照护即尊重”的理念,反映出我国养老服务正在经历从“满足生存需求”向“维护人的尊严”的转变。
郑翔:专业照护力量进入家庭的深层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日常自主感,减少老人因失能带来的自我否定。标准化的上门专业照护秉持支持性照护原则,在完成护理的同时,尽可能保留老人力所能及的自主行为,帮助其重建自我认同。
第二,保护老年人隐私与人格。人的尊严包含生理尊严与人格尊严两个层面。上门专业照护强调隐私保护、尊重个人意愿,尊重老人对于作息、饮食的偏好,在沟通中保持平等对待,有助于大幅降低老人的羞耻感、无助感,维护其作为独立个体的人格边界。
第三,修复社会联结,缓解社会隔离带来的身份缺失。居家照护者不只是护理人员,也是稳定的社会互动对象,通过定期上门陪伴沟通、引导简单活动,可以弥补老人的社交缺口;完善的居家照护体系还可以联动社区、康复资源,让老人依然处于原有社区关系网络之中,不必彻底脱离社会生活。
建立健全服务前评估制度
记者: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中,哪些服务适合上门,哪些应当留在专业机构内?
郭林:在推进照护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时,必须坚持“服务能力与风险识别应对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普通的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康复训练、健康监测以及部分经过规范培训的护理项目,可以逐步向家庭延伸;而对于病情复杂、需要持续监护的老人,以及存在较高医疗风险的服务,仍应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实现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服务前评估制度,可由专业人员先行综合评判老人身体状况、家庭照护环境和潜在风险因素;还应建立并完善异常情况上报、紧急转诊和多方协同应急处理机制,以保障服务质量,避免照护人员在信息不完全或风险评估不足的情况下“盲飞”。
郑翔:居家照护的定位是稳定期、维持性康复类服务,而不是承担急症救治、高风险侵入性操作。一旦突破安全阈值,就会放大医疗风险。由于缺乏医院内的团队支撑,相应的急救设备和标准化环境,居家照护确实对服务项目范围构成了事实上的严格限制。
当前,多地通过长护险试点、规范居家医疗,已经形成一系列较为标准的举措。比如首访前置书面评估——在正式服务前,由医务人员上门完成初次综合评估,并进行书面风险告知与知情同意;动态复评机制——老人病情变化、出现新发急症时重新评估,暂停居家服务,直到病情重回稳定区间。但除了这些举措外,还需要对家庭环境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光线是否充足、地面是否湿滑等,对于独居老人或环境存在重大隐患等情况,需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陪同。
应优先完善现有制度衔接
记者:目前,上门照护服务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处于什么状态?
郑翔:当前,国家已经设立“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为照护人员的专业发展提供了统一的“国家标准”,也为行业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提供了权威标尺。市场上已出现一些探索,例如有团体标准将“居家养老照护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并在培训学时、从业年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在标准规范方面,目前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确实存在制定强制性规范标准的现实需求。因养老服务主观性比较强,场景存在显著差异化,有些内容,如高风险服务资质标准等,可以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有些内容则很难纳入强制性标准,只能通过市场来进行调整。
郭林: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居家照护人员的职责边界和能力要求仍较为模糊,这也是当前制约行业规范化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未来应建立以服务对象风险等级和服务项目为基础的能力框架,对照护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晰生活照料、专业护理与医疗服务之间的职责边界。同时,应形成较为系统的人员培养与管理体系,推动培训、认证、服务记录等环节间形成有效衔接。在国家层面,需制定基础性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同时,也应给地方实践和机构运营保留一定空间。
记者:如何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制度体系与监督机制?
郭林:当前,居家上门照护服务仍存在一定碎片化问题。其特殊性在于,照护服务发生在私人家庭空间,却同时承载养老保障、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和消费支出等多重属性。相较于制定专门法,更为可行的方式是优先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服务主体责任、执业行为边界、风险分担机制、信息保护和纠纷处理机制。同时,可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构建服务过程全程留痕、专业保险保障与独立纠纷调解相衔接的制度化监督机制。
郑翔:应加快养老服务法立法进程,完善顶层设计,设立和完善上门服务制度规则,明确居家上门服务的功能定位与各方主体权责,统一服务评估、协议订立、人员准入、服务供给的基本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保险、服务评价、监督管理等配套机制,衔接家庭养老床位、政府购买服务、上门医疗护理等实践制度,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