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柳源远
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论坛,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言献策。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国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先后作主旨演讲。
樊崇义指出,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认识不统一、责权边界平衡难度大、立法价值目标和立法模式选择存在争议等问题。他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要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强化辩护律师全流程执业权利,包括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保障辩护律师通信权、意见被采纳权、重塑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控辩平等协商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刚性权利救济等。这有利于保障人权、保证司法公正、案件繁简分流以及实现法治现代化。
陈国庆指出,保障律师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当前,辩护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包括委托辩护律师转达程序、扩大指定辩护范围、明确委托辩护优于指定辩护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侦查期间辩护人知情权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认真总结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细化、完善。
陈卫东在肯定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的同时,指出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依然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将该项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辩护应当覆盖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更好保障律师辩护权。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提高辩护质量,提高辩护意见的约束力,推动律师肩负起辩护职责,实现有效辩护。
围绕第一次侦查讯问期间律师的辩护权这一主题,孙长永认为,侦查讯问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亟须完善的环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应当获得律师的帮助,通过有效辩护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保障律师在第一次讯问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障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讯问权,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有利于侦查人员准确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冀祥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闵春雷先后作主旨报告。
冀祥德结合本届论坛主题认为,本次律师法修改有三大亮点: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党的领导与党建引领写入律师法;二是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期待能够有进一步举措保证落实;三是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入法,普遍辩护在规范层面得以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冀祥德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第二,推进有效辩护制度化;第三,完善普遍辩护配套机制。
顾永忠对律师的辩护权利进行了分类:一是条件性辩护权利;二是手段性辩护权利;三是保障救济型辩护权利。他提出强化手段性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应当从三个方面着重修改:一是强化侦查过程中律师对强制措施的实质参与;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搭建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桥梁;三是在审判阶段,针对不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从而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围绕刑事诉讼中辩方申请权的性质及实现,闵春雷认为,辩方申请权是指被追诉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官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程序或证据的请求,以期开启一定程序或诉讼活动,实现特定诉讼利益的权利的总称。当前辩方申请权保障不足的原因: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程序性裁判机制解决辩方申请的方法和制度;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方申请权的规定不够完备、明确;三是部分司法人员认识存在偏差。闵春雷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辩方申请权,强化辩方申请权对裁判权的制约,确立法院准许辩方申请的一般原则以及例外情况。同时,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与完善辩方申请权的救济措施。
出席本届论坛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还结合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围绕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和证据制度的完善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