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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洁:本院受理湖南旭超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汇来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言法诉被告安庆市春旺物流有限公司、张理想、胡香屹、杨宗成、合肥市汇来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6)皖1502民初101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坤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朝辉与被告坤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205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传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博玻璃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310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审理上诉人王方富与被上诉人王辉、秦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民终27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利: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胜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8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致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内蒙古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乌兰花路及乌兰花桥(辽河大街-污水厂)工程项目,与你公司形成工程欠款债务。债务人先后采取电话沟通、书面邮寄、登报公告、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均联系不到你公司,无法给付工程欠款。债务人于2026年6月23日将债务标的物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整(¥4,183,779.00)提存于本处,依法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请你方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本处领取上述提存款,从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未领取的,该提存款将归属于国家所有。
本处办公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哲里木场路北新华金融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475-8236537、8267069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哲里木公证处
2026年9月4日
拍卖公告
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14日10时至2026年9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平台网址:https://pmmall.jd.com/assets/10367327?publishSource=10拍卖破产财产住宅2套,详情查看京东网竞买公告。
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4日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王静、邱金鹏:你于2026年7月13日9时00分被发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岗街32号1单元1层4号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进行建设(1处建筑物,面积为3.8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本通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声 明
依据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执字第57-9号执行裁定书,乌恰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82888㎡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着物即23项在建工程裁定被以物抵债归陈龙美(身份证号:37052219690825****)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该裁定送达陈龙美时起转移。该裁定书约定的6个月回购期限现已逾期十余年,乌恰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回购款项,自逾期之日起回购权利已经消灭。上述资产权属确定归陈龙美所有,陈龙美有权进行处置。
自(2013)喀执字第57-9号执行裁定书送达陈龙美之日起,未经陈龙美本人书面同意,任何人针对该资产设立的抵押、转让、租赁等一切行为均对陈龙美不发生法律效力。
现本人拟处置上述抵债资产。凡对该宗资产享有抵押权、优先权、债权、物权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请自本公告登报见报之日起45日内,携带全部原始合法有效证据材料,与本人联系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陈龙美仅受让该司法抵债资产,不承担乌恰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借款、担保、欠税、租赁及其他各类债务),该类债务责任均与陈龙美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龙美
联系电话:19899888993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