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6年8月25日

(2026)粤0606民催19号 申请人佛山市虎斧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支票壹张(号码:309044309772332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佛山市虎斧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6)粤0606民催20号 申请人王维川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支票壹张(号码:3140443081655419;票面金额:63397.50元;出票人:广东信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王维川;出票日期:202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刊登的原告为江苏骏骥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告中,案号应更正为(2025)苏0402民初9674号。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思睿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东莞市信鸿城市更新有限公司、英德市鸿高东岸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启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永鹏、罗英龙、陈华仔、陈超群、麦美娥:申请人广东海螺鸿丰水泥有限公司与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芜仲字第501号裁决书。请前往本委(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5楼)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芜湖仲裁委员会
金冬进(身份证号:13068419681003****)、李兰(身份证号:13068419700304****):本会受理的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保裁字第0318号裁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李双全(身份证号:13063619700708****):本会受理的保定兴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保裁字第0319号裁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齐宝庆、许筠:本会受理张钊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438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11月27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陈思苹:本会受理周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仲裁字第010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山西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2026)晋仲字第140号申请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15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孙慧:本会受理的(2026)晋仲字第14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支行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共14份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9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海南旭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坤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18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马艳(身份证号:34122719930310****):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昆人社察令字〔2026〕第0032号),责令你自即日起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自该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栋8楼,联系电话:0512-55216780)。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拒不履行本指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委受理的〔2026〕896号巴克尔·图尔迪麦麦提诉宁夏鸿蒙物流有限公司、盐城东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6〕864号努孜巴·吾买尔诉华铖基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华铖基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2026〕858号周志伟诉甘肃华瑞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廖良兴;〔2026〕949号陈婷诉第一被申请人:位来小猎(宁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浙江吉利易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6年10月9日上午11时开庭审理,开庭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雪娇:本院受理和硕县果果木烤鸭店诉你与杨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徐子豪、朱培祥:本院受理原告杜全志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315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6年7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282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王海龙、王海荣与石文良、杨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95,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6年7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112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兴龙劳务有限公司、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龙弟、周小华、射阳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金土、徐文珍、吴方明、钟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87,20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6年7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112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兴龙劳务有限公司、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龙弟、周小华、射阳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金土、徐文珍、吴方明、钟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700,01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6年7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如下案件执行款提存我处:1、(2023)苏0509执恢97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骆祖良与肖兴荣、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3,823元;2、(2021)苏0509执恢89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与宣月芳、钮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654元;3、(2022)苏0509执962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坤元、朱丽勤、张建林、沈彩勤、黄兵、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56,922元;4、(2016)苏0509执853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万里霞合同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及《领取提存款通知书》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徐莉莉:原告康士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阙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崔圣:本院受理原告朱池兵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5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季化仁:本院受理陈桂会诉你与吴玉娇、王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武汉市优嘉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张晨与武汉市优嘉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6]10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武汉市优嘉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6]102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薛仁祥: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泉仲字55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文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均自送达期满起10日。本案将于2026年10月8日完成组庭,并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住所地第1仲裁庭开庭。请你方于2026年10月19日前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视为送达;无故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
泉州仲裁委员会
陈琼: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泉仲字55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文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均自送达期满起10日。本案将于2026年10月8日完成组庭,并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会住所地第1仲裁庭开庭。请你方于2026年10月19日前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视为送达;无故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
泉州仲裁委员会
陈细玲: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泉仲字55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文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均自送达期满起10日。本案将于2026年10月8日完成组庭,并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会住所地第1仲裁庭开庭。请你方于2026年10月19日前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视为送达;无故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
泉州仲裁委员会
程法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泉仲字55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文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均自送达期满起10日。本案将于2026年10月8日完成组庭,并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11时在本会住所地第1仲裁庭开庭。请你方于2026年10月19日前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视为送达;无故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
泉州仲裁委员会
李道扬: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泉仲字56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文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均自送达期满起10日。本案将于2026年10月8日完成组庭,并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会住所地第1仲裁庭开庭。请你方于2026年10月19日前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逾期视为送达;无故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
泉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凯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温州贤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被申请人)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55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们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60)。
温州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公告
建社险工先催告〔2026〕第004号
陆俊丰:董龙海,男,身份证号码为:32092519721006****,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7月9日,经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建人社工认字【2018】第114号)。因你未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应当承担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我处于2026年8月10日收到董龙海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请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董龙海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处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的权利。我处通过邮政EMS向你邮寄了《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建劳社险通【2026】004号),但邮寄件无人接收被退回。因你的实际住址不详,且采用了多种方式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390号
被鉴定人:饶孝平
身份证号:42280219791016****
用人单位:湖北华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上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5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454号
被鉴定人:吴春林
身份证号:42108719870219****
用人单位: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2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401号
被鉴定人:唐佑红
身份证号:42052819790217****
用人单位:湖北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按照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584号
被鉴定人:谭金花
身份证号:42280119760313****
用人单位:湖北煋诶佳商贸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2款的规定,按照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623号
被鉴定人:胡启珍
身份证号:42272119720116****
用人单位:武汉艺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11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3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11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588号
被鉴定人:易磊
身份证号:42052519860107****
用人单位:荆州市杲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上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52.5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515号
被鉴定人:刘顺国
身份证号:42272319680702****
用人单位:湖北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脚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4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9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514号
被鉴定人:徐成熊
身份证号:42052519761010****
用人单位:湖北磊焜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髌骨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符合S8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052号
被鉴定人:谢华瑞
身份证号:42052919910315****
用人单位:浙江汇科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足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9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189号
被鉴定人:熊文飞
身份证号:42062619880628****
用人单位:浙江汇科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部位:左足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9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股东出资催告函
股东李坚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陕西九域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应于2025年4月8日前向公司缴纳出资金额共计人民币900万元。
  经核实,公司至今尚未收到你的出资款项,且公司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你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股东出资催缴函》,但你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现公司要求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缴纳全部认缴出资,将上述900万元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并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如逾期未缴纳,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
  特此函告!
陕西九域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公 告
  2026年8月4日,申请人珠海和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提存,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先后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计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利息4,354,199.85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6年8月4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
  截至提存日,我处尚未收到前述法院解除冻结的法律文书。
  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
  联系人:常田
  联系电话:18971587949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77号琨瑜国际中心17栋1层105商铺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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