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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如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天工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宜春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你们的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了(2025)宜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宜春仲裁委员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76)
宜春仲裁委员会
赵敏、陈思、陈洋、陈思洋、陈艺彤:本院受理原告陈紫萱、陈果诉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3651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琼海嘉积峰一足食居民服务铺(个体工商户)、曾夫:本委已受理董丽诉琼海嘉积峰一足食居民服务铺(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海劳人仲案字〔2026〕第153号),经查明,被申请人琼海嘉积峰一足食居民服务铺(个体工商户)已于2026年6月1日注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撤销该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决定书,限琼海嘉积峰一足食居民服务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夫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盐农(渔)罚告听〔2026〕39号
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4):
经调查,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4)为“三无”涉渔船舶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9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射阳县丹顶鹤保护区)内三里闸附近发现涉嫌为“三无”涉渔泡沫浮子筏1艘。经喊话,筏上无人应答,现场检查发现,该浮子筏未刷写船名号及其他标识,测得筏总长8.8米、筏宽2.4米,筏尾配备1台汽油发动机(型号:MERCURY 200)及驾驶控制系统1套,电瓶1组,流刺网网具3筐(总计30条),未发现渔获物,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该泡沫浮子筏身份的证书及材料,本机关对其编号(编号:202604)。
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苏农规〔2023〕5号)的规定,以及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案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4)禁渔期内在甲板放置流刺网,应认定为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4)为“三无”涉渔船舶,且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2026年6月1日,因无法联系相关权利人,本机关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并依法扣押了涉案浮子筏,公告期间,无人认领该浮子筏。
该泡沫浮子筏系“三无”涉渔船舶,长期脱离监管,严重破坏渔业生产管理秩序,损害守法渔民的合法权益。该浮子筏属于简易水上漂浮设施,船体结构未经法定检验,不具备渔业船舶所必需的稳性、适航性等安全技术条件,存在极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威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机关认为,涉案浮子筏为“三无”涉渔船舶,在禁渔期携带渔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三无”涉渔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4)1艘;
二、没收涉案渔具流刺网3筐(总计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筏所有权人有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卫峰;联系电话:13770000152
联系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2日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盐农(渔)罚告听〔2026〕40号
快艇(编号:202605):
经调查,快艇(编号:202605)为“三无”涉渔船舶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该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30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射阳县丹顶鹤保护区)内三里闸附近河汊发现涉嫌为“三无”涉渔快艇1艘。执法人员登艇检查未发现任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为快艇,颜色为蓝色,材质为玻璃钢,艇身未刷写船名号及其他标识,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船舶身份的证书及材料,本机关对其编号(编号:202605)。现场测得该艇总长7米、宽2米,该艇配备1台汽油发动机(型号:YAMAHA85),驾驶操控系统1套,电瓶1组;该船甲板有流刺网1捆(10条),现场检查未发现渔获物。
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苏农规〔2023〕5号)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案快艇(编号:202605)禁渔期内在甲板放置流刺网,应认定为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快艇(编号:202605)为“三无”涉渔船舶,且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2026年6月1日,因无法联系相关权利人,本机关依法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并依法扣押了涉案船舶,公告期间,无人认领该快艇。
涉案快艇为“三无”涉渔船舶,该艇船体结构简单,吃水浅,甲板未预留渔捞设备安装位置,不具备捕捞渔船所必需的稳性、适航性等法定安全技术条件,如强行用于捕捞作业,容易造成船舶倾覆,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该艇在伏季休渔管控时段,仍将捕捞渔具放置于艇上,严重扰乱了伏季休渔管理秩序,侵害了守法渔民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涉案快艇为“三无”涉渔船舶,在禁渔期携带渔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三无”涉渔快艇(编号:202605)1艘;
二、没收涉案渔具流刺网1捆(1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船所有权人有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孙广勇;联系电话:0515-81665212/13770033039;联系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2日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盐农(渔)罚告听〔2026〕38号
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3):
经调查,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3)为“三无”涉渔船舶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9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射阳县丹顶鹤保护区)内三里闸附近发现涉嫌为“三无”涉渔泡沫浮子筏1艘,经喊话,筏上无人应答,现场检查发现,该泡沫浮子筏未刷写船名号及其他标识,测得该筏总长15米、筏宽4.5米,筏尾配备两台柴油挂桨机,配备AIS设备1台,筏艏位置安装起网机1台、放置锚爪10个,未发现渔获物,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该泡沫浮子筏身份的证书及材料,本机关对其编号(编号:202603)。
依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苏农规〔2023〕5号)的规定,以及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案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3)禁渔期内在甲板安装起网机及放置锚爪,应认定为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3)为“三无”涉渔船舶,且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2026年6月1日,因无法联系相关权利人,本机关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并依法扣押了涉案浮子筏,公告期间,无人认领该浮子筏。
该泡沫浮子筏系“三无”涉渔船舶,长期脱离监管,严重破坏渔业生产管理秩序,损害守法渔民的合法权益。该浮子筏属于简易水上漂浮设施,船体结构未经法定检验,不具备渔业船舶所必需的稳性、适航性等安全技术条件,存在极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威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机关认为,涉案浮子筏为“三无”涉渔船舶,在禁渔期携带渔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三无”涉渔泡沫浮子筏(编号:202603)1艘;
二、没收涉案渔具(锚爪10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筏所有权人有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王卫峰;联系电话:13770000152;联系地址:盐城市文港中路106号。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