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 燃
元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夏,文天祥被囚于元大都兵马司牢房。那里水气、土气、日气、火气、米气、人气、秽气,七种气蒸腾混杂,人在其中几乎没有不生病的。而文天祥以孱弱之躯,俯仰其间已两年,竟安然无恙。他在《正气歌》序中自问:这是什么缘故?随后自答: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那邪气有七种,我的正气只有一种,以一敌七,我怕什么呢?
一首《正气歌》,从“天地有正气”起笔,到“古道照颜色”收束,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将民族气节挺立天地。这不是一篇普通的狱中诗作,而是一位状元宰相在制度崩塌、国祚倾覆之际,对人世间是否存在更高法则这一根本命题的探寻。
“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乎塞苍冥。”其中“杂然赋流形”五字最堪玩味——正气“杂然”流布于万物,赋予千差万别的事物以具体形态。以法史视之,这一赋形过程,就是正义从抽象理念落到法律制度进而转化为具体实践的过程。而有宋一代,正气赋于法度的情形比比皆是。
宋太祖立国之初,即立下“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者”的祖训,被奉为祖宗之法。科举制度比唐代更大规模向平民开放,社会底层通过读书入仕,与国家形成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系。及至理学兴起,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朱熹等大儒反复阐发“义利之辨”与“气节”之说,“先天下之忧而忧”一定程度上成为士林共识。当社稷倾覆之际,这种价值认同便转化为殉国的行动。崖山海战,陆秀夫负帝昺跳海,十万军民随而赴死;李芾守潭州,城破之日举家自焚,部属无一人降者;江万里在饶州陷落之际,携子投水,从容殉国。这是制度与文化长期涵养的结果——当正气通过祖训、科举、理学等制度和文化层层赋形,便内化为士大夫的精神血脉。
宋代司法多处闪耀着这股正气之光。鞫谳分司制,将审讯与议刑分离,“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翻异别勘制,允许犯人翻供后由其他机构重审,“移司别推”以纠偏正误;登闻鼓制度,百姓可击鼓直诉,让最底层的诉求直达天听。宋太宗曾言:“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提点刑狱司的设立,审刑院的建制,死刑覆奏的严格,病囚院的设置,无不体现人命至重的慎刑理念。南宋阿梁案,一介民妇,因谋杀亲夫嫌疑,前后翻异十次,历经九年,最终以“罪疑惟轻”贷死。这种不惜花费巨大司法资源也要防止冤假错案的态度,正是天地正气在司法中的生动体现。
从《尚书》“天讨有罪”到《大明律》“上稽天理,下揆人情”,中国古代历代立法者大都承认,在人间的法律条文之上,还有“天理”“天道”。文天祥的《正气歌》将这一“天理”观念以诗化语言推向哲学新高度,也似可看作中华文化中类似“自然法”思想的表达。他说“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其根基在于道义;而道义的根源,又在于天地正气。这便构建了一个从宇宙本体到伦理规范再到制度秩序的逻辑链条,在这个链条中,法不是权力的任意投射,而是正气的人间显现;司法不是暴力的单纯运用,而是道义的守护机制。
“哲人日已远,典刑在夙昔。风檐展书读,古道照颜色。”文天祥在牢房的屋檐下展开书卷,先哲的光辉照亮了他的面容。今天,当我们展读《正气歌》,那穿越时空的“古道”和“正气”,依然指引着前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