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雁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两年以来各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成效,传递出市场监管部门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态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前提。作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政府内部的反垄断合规机制,扮演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守门人”角色,其重点关注政府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预防和防止经济政策越过政府干预的应然边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使应当由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复归市场调节,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
自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正式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2019年年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再到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审查范围扩宽至“起草法律”阶段,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审尽审,推动审查标准从基于形式的审查走向实质性审查。历经十年深耕实践,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日臻完善,已形成体系化、常态化、法治化的格局,制度效能持续释放。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落地,因地制宜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跨区域工作机制,探索数字化智慧审查,积累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
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并督促有关政府部门废止、修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违规文件3500余件,按照“三书一函”有关规定约谈相关政府部门51次。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做法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各地提供有益实践经验样本,引导各地持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新探索,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构建起“自我审查为主+会同审查为辅+外部监督”的工作模式,但如何让审查权责更清晰、配置更科学,仍是各地工作探索的重点。在这批典型案例中,黑龙江立足省情,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痛点,创新构建高位统筹实施、特定机构统一审查、三位一体联动抽查等六大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闭环管理,有效破解了自我审查质效不高、刚性约束不足等共性难题,大幅提升审查权威性与效能。又如,广东深圳构建“自我查+集中审+智慧查+外部督”四位一体审查体系,严防政策“带病出台”。
更值得关注的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探索建立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公平竞争审查协同落实机制,是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创新探索,有效提升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毋庸讳言,审查主体在对本区域内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会面临更多的阻力和压力,而跨区域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可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更好地保障审查主体进行审查工作,从而更好地推动地方政府局部利益与全国统一大市场整体目标之间的深度融合。这是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主动突破行政壁垒和属地化管理的内在驱动力的重要探索,也是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定的生动诠释。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刚性约束。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多地通过构建多层级监督体系、创新监管手段,让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真正“长出了牙齿”。如北京构建多层级抽查监督体系,在抽查工作中坚持“发现即整改、整改必到位”;福建以地方立法方式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云南创新采用“大数据抽查+绩效考核倒逼”模式,将智能监测抽查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这些实践表明,只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让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有保障,就能确保制度真正落地见效。
这些典型案例凝结着各地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积累的实践智慧。期待各地从中汲取经验,进一步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探索,确保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尊重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律,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