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数字角色“建档”破解商业化监管溯源难题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作为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听作品中的主要参与者,数字虚拟人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AI(人工智能)演员、AI偶像等数字角色的参与丰富了剧情表达、拓展了创作空间,但这也使数字角色的商业化开发利用成为合规问题的高发地带。
  一些创作者未经授权抓取明星、普通人面部、声纹数据,通过AI融脸、克隆配音批量制作剧集引流变现;部分剧集还植入了商业广告,由其中的数字角色口播宣传带货,引发公众讨论。
  这些现象背后藏着哪些法律风险,行业该如何规避风险,让数字角色商业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行稳致远?《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
擅自融脸偷声涉嫌违法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当前行业已形成两类合规开发数字角色的主流路径:一类是艺人通过签署数字分身授权协议,划定AI演绎、商用的清晰边界;另一类则是由独立创作者从零建模,打造无任何真人原型的原创虚拟形象。
  然而,记者调查了解到,一些AI剧集中的数字角色直接融合了明星的面部特征、克隆公众人物声音,并将未经授权生成的数字形象用于剧集引流、商品带货。不少热门AI剧集的评论区内,充斥着质疑的声音——“男主感觉融了××的脸”“这个配音一听就是××配音演员的”……
  2026年3月,国内一家知名配音公司旗下20余位配音演员集体发布声明,抵制愈演愈烈的AI“偷声”现象。随后,多位知名配音演员跟进发声,声明中明确:未经授权,严禁任何个人、机构或平台采集其声音用于AI训练、音色合成;严禁生成与其声音高度相似的AI音频或视频。
  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看来,未经许可克隆他人声音、盗用他人形象制作剧集构成侵权。具体而言,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后果:
  其一,民事侵权。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声音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授权的AI融脸、声音克隆,直接构成对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其二,刑事风险。如果利用AI合成他人形象实施诈骗、诽谤、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诽谤罪等罪名。
  其三,不正当竞争。盗用明星形象引流变现,实质上是攀附他人商誉和影响力,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行为。
  “即使是原创虚拟角色,也要警惕‘撞脸’风险。”王军表示,所谓原创角色的生成,往往仍基于人类面部数据的训练库,生成的虚拟形象可能在生物指征上与某些真实自然人恰好相似。如果相似程度达到社会公众能够将角色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联系的程度,依然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创作者不能因为是“AI随机生成”就当然免责。
数字角色带货亦存风险
  记者注意到,一些热度较高的AI剧集中的角色开始通过植入广告的形式“带货”。例如,记者看到,一款AI科幻剧集中植入了一款汽车的广告,不仅在剧中给了汽车数十秒的单独展示画面,视频下方和搜索栏中均显示该款车辆具体名称;一部剧集中的AI演员在其独立账号发布的多条视频中都包含“好物分享”的画面,其中一条近日发布的视频则露出了商品品牌名。
  对此,王军认为,商业广告中的推荐、背书行为,通常隐含着一个“自然人推荐者”的指向——消费者会默认广告背后有一个真实使用过商品、真实表达使用感受的人。AI虚拟角色没有真实的商品体验能力,当然也就不存在可以被追责的“自然人代言人”。
  “这在表面上似乎规避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王军指出,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经营者,如果虚构使用体验、夸大商品功效,构成虚假广告的,仍然要依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因此,用无真实体验功能的AI角色为商品背书、带货,本质上属于新型创意广告,过度“拟人”和过度“创意”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法律和商业风险实际上较大。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张自中表示,将盗用人脸、声纹生成的数字形象投放商业广告、带货剧情,会形成双重误导效应,消费者极易主观认定对应的明星、普通人主动认可、推荐相关商品,既直接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张自中进一步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并非完全禁止原创虚拟角色开展商品带货宣传。对此,他建议,行业应厘清合规边界:一是所有宣传页面、剧集片段内必须显著标注“本角色为虚拟AI形象,无真实商品使用体验”,完整公示背后运营主体;二是宣传内容仅可客观介绍产品基础参数、客观属性,严禁编造主观使用感受、产品功效体验类话术,从源头规避虚假宣传合规风险。
上线建档具有多重意义
  2026年6月,AI虚拟偶像尤栗(Yuri)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拿到了全国首张“数字艺人卡”。据悉,这源于北京首个新质生产力“沙盒审批”工作方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新质生产力“沙盒审批”试点的工作方案(试行)》的出台与落地。记者注意到,试点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包括提供身份与权属证明、通过大模型内容安全审查等。
  “数字艺人卡”上线意义几何?类似为数字角色“建档”的制度是否会成为未来的管理方向?受访专家认为,“数字艺人卡”或者类似的建档制度,确实可能成为未来的管理方向,有助于破解商业化监管溯源难题。
  “但现阶段可能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不宜把它理解成AI获得了和真人一样的身份证。它更重要的作用,是把数字角色和背后的运营主体对应起来。数字角色是谁制作的、由谁运营、使用了谁的脸和声音、授权范围有多大、能不能参加演出和承接广告等,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建档变得更加清楚。”张自中介绍,未来可以考虑将数字角色、权利档案和相应责任主体完全对应,档案中写明形象和声音来源、授权期限、使用范围、是否可以带货、是否可以二次开发,以及出现问题以后由谁负责等。
  在王军看来,为数字角色上线建档,具有多方面意义。“对确权而言,档案明确了数字资产的创作者、权利归属和生成过程,是日后主张权利的基础;对授权而言,有了清晰的权利登记,后续的商业授权、合作开发才有可信赖的标的;对资产管理而言,数字角色作为一种可以反复使用的经营资产,其演出记录、合规情况等都需要有迹可循。”王军说。
  “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角色应区别管理。”张自中提醒,完全原创的虚拟角色、真人数字分身、已故人物的数字复现,涉及的权利和伦理问题并不相同,不能用一套标准简单处理。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