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6年7月29日

唐亮:本院受理张晓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8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梁昌吉、李莉:本院受理江苏锦绣大地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保通投资有限公司、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瑞莫:本院受理陈传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将视为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吉林金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程亚明诉你们公司及长春华阳恒晟建设工业有限公司、三亚上品华庭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9月22日10:30在第六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西破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仁彩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6〕第543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易发数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邓清慧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4210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3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嘉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柳、孙鸿沛、潘倩文、蒋金棋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4024-4025、4028号、三劳人仲案字〔2026〕第151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澜竹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涵、徐昕、符茂、张传贵、张奕哲、王靖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4017、4047、4093、4298、4300、4432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林栖金露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韦玉姐、洪颜、黄芊芊、吉玉妹、吴青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3455-345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韶关市尚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学忠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6〕第823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坤哥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舒友信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6〕第48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1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红喜: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208号,申请人李峰与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红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答辩书及相关文件、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冯丽萍: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116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冯丽萍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张海霞: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1018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海霞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王晓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丹仲字第278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王晓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丹仲字第27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张希平、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福满居卖店: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8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满之日起第10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杜宏彬、张明:本会受理的[2026]丹仲字第35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10日14时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孙文德、曲淑琴:你们户涉嫌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事项本局已经依法立案调查,现向你们户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许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低保享受期间家庭人员变动、户籍变动、收入变动等相关佐证材料、其他与本次低保违规核查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扎兰屯市民政局三楼308室接受询问,逾期本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扎兰屯市民政局
天津昂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受理张洪军(身份证号:23262319740719****)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先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均未能送达。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新工伤认字:65052120250074702)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两份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前往我局工伤科(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军民团结路24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的,依法视为文书已送达。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苗红霞:本会受理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及被申请人郑宝礼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裁字第0593号案裁决书及补正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3室、电话:0310-308451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泰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杜小清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0857号,仲裁庭已依法报本会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085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西区育知苑幼儿园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李杨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6]津仲字第0664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津仲裁字第066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苏州紫光利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陈刚祥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122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福建年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海林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86号案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采取书面审理,不再开庭。请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本会领取证据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影响案件审理裁决。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康马县朗通特色产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智尚银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89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9月9日(星期三)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南弘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丽丽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琼劳人仲案字〔2026〕第194号),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琼山社保大楼三楼303,电话:65852550)领取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艾则孜江·买买提明:本院受理艾克拜尔·热合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袁韶峰、王国峰、北京鑫锋亿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张树青:本院受理申请人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王新宇、张家口市宣化区岩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案件,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7日内到本院执行局联系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商丘清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红涛: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6)第214号案申请人王福荣与商丘清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红涛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商丘市珠江路99号商丘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楼,电话:0370-3263769)。
商丘仲裁委员会
常德市武陵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文书送达公告
付继谆(身份证号:4307021978******2X):本经办机构现依法向你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常武社催字〔2026〕0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经办机构领取文书,逾期视为已送达该文书。
  联系方式: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733号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15室,参保登记稽核组,0736-7267885。
常德市武陵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公 告
王加宏、霍秀花:本会受理的(2026)朔仲案字第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加宏、霍秀花、句艳军关于贷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王加宏、霍秀花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现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第二次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88号四楼,电话:0349-2260660)。特此公告。
朔州仲裁委员会
债权转让通知书
合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我司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司对贵司享有的(2024)鄂019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40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补正)、(2025)鄂01民终88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及其从属权利转让给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请贵公司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24)鄂019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92民初40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补正)、(2025)鄂01民终88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素华: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黄素华,住址:辽宁省凌海市木兴源14号楼2单元202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素华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素华: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黄素华,住址:辽宁省凌海市木兴源14号楼2单元202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素华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素华: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黄素华,住址:辽宁省凌海市木兴源14号楼2单元202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素华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素华: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黄素华,住址:辽宁省凌海市木兴源14号楼2单元202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素华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素华: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黄素华,住址:辽宁省凌海市木兴源14号楼2单元202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黄素华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孟凡悦: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孟凡悦,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八一街28号22栋3单元20室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孟凡悦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孟凡悦: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孟凡悦,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八一街28号22栋3单元20室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孟凡悦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孟凡悦:因你对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凌海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凌政行复字〔2024〕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结果为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凌海市司法局(地址:凌海市青年大街96号D座)领取凌政行复字〔2024〕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孟凡悦,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八一街28号22栋3单元20室
  被申请人:凌海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傅量,职务:局长
  处罚文书: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5日
  复议文书:凌政行复字〔2024〕0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单位:凌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二、复议机关审理意见
  凌海市人民政府经全面审查双方提交书证、卷宗材料后认定:凌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作出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凌海自然资执处罚【2023】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孟凡悦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凌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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