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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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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开发区源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将该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728执167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中止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若对决定有异议,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开发区金利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将该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728执1670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中止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若对决定有异议,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将该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豫1728执934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中止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若对决定有异议,可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张军(身份证号:36220119730919****):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黄明与你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宜仲字第87号仲裁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若逾期未选定仲裁员,本委主任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上述期限届满后第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76)。
宜春仲裁委员会
张军(身份证号:36220119730919****):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黄明与你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宜仲字第88号仲裁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若逾期未选定仲裁员,本委主任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上述期限届满后第15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76)。
宜春仲裁委员会
孔英:本委受理申请人许睿与你(被申请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52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9月18日9:0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60)。
温州仲裁委员会
海神岛(大连)海珍品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逾期不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通知书》(大房金开稽核字(2026)049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自2020年7月至2023年1月逾期不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合计17575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中心金州新区(保税区)办事处开发区网点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你单位对我中心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等有异议,可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加盖你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如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限期内改正,我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农(渔海)罚〔2025〕117号、118号、119号、120号
当事人:“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当事人为涉渔“三无”船舶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滨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全县沿海港口、港汊、岸线涉渔“三无”船舶专项巡查执法任务时,发现停泊在翻身渔港北岸的“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船。2025年4月3日12时,四艘船现场未留人值守,执法人员喊话无人应答,依法登临渔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苏赣渔86201:该船为钢制渔船,船艏两侧刷写苏赣渔86201,驾驶室楼顶两侧悬挂苏赣渔86201船名牌,驾驶室未发现北斗及AIS安全通导设备,船上安装起网机2台、废旧刺网2袋、未发现渔获物,船上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船舶身份的证书及材料,2025年4月1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确认“苏赣渔86201”船无备案记录。二、涉渔船舶编号1:该船为钢制渔船,船艏两侧未刷写船名号,驾驶室楼顶两侧未悬挂船名牌,驾驶室未发现北斗及AIS安全通导设备,船上安装起网机1台,起锚机1台,船尾冰柜1个,现场检查甲板上有大量水泥网坠和捆绑皮筋,未发现渔获物,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船舶身份的证书及材料。三、涉渔船舶编号2:该船为钢制渔船,船艏两侧未刷写船名号,驾驶室楼顶两侧未悬挂船名牌,驾驶室未发现北斗及AIS安全通导设备,船上安装起网机3台,水冷机组1套,增氧机组1套,船尾冰柜1个,刺网2袋,未发现渔获物,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船舶身份的证书及材料。四、涉渔船舶编号3:该船为钢制渔船,船艏两侧未刷写船名号,驾驶室楼顶两侧未悬挂船名牌,驾驶室未发现北斗及AIS安全通导设备,船上安装起网机3台,起锚机1台,船尾冰柜1个,刺网6袋,未发现渔获物,也未发现任何证明船舶身份的证书及材料。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苏赣渔86201船上安装有起网机2台、废旧刺网2袋”。“涉渔船舶编号1船上安装起网机2台、废旧刺网2袋”。“涉渔船舶编号2船上安装起网机3台,水冷机组1套,增氧机组1套,船尾冰柜1个,刺网2袋”。“涉渔船舶编号3船上安装起网机3台,起锚机1台,船尾冰柜1个,刺网6袋”。应认定为参与渔业捕捞活动的行为。综上所述,“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船为涉渔“三无”船舶。2025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扣押了四艘涉案船舶及其网具。2025年4月3日,本机关将四艘船舶拖带至射阳县黄沙港船厂集中扣押看管。2025年4月3日,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对“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立案调查。2025年4月4日,因无法联系相关权利人,本机关依法发布四艘船舶认领公告。2025年4月4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公告对四艘涉案船舶送达了《禁止离港通知书》。2025年4月8日,滨海县农业农村局发函请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涉案船舶“苏赣渔86201”的身份真实性。2025年4月1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函确认“苏赣渔86201”船无备案记录。2025年5月3日,本机关依法解除对四艘涉案船舶及其网具的扣押决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船舶外观、无通导设备、捕捞工具存放情况)。2026年6月25日,本机关通过《法治日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滨农(渔海)罚告听〔2025〕117号、118号、119号、120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涉渔“三无”船舶破坏渔业管理秩序,损害守法渔民的利益,长期脱离监管,渔船安全性能较差,并且案涉渔船未配备北斗以及AIS等安全通导设备,存在极大安全生产隐患,威胁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船处以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船为涉渔“三无”船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船舶“苏赣渔86201、涉渔船舶编号1、涉渔船舶编号2、涉渔船舶编号3”四艘渔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账号是104061011040000438000000030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户名:滨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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