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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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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重整公告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徐州市铜山区铜鑫住房保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3日裁定受理江苏浙广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江苏浙广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1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铜山区三盛中城小区一期7号楼一单元1601室,联系人:周华维,电话:1808679435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浙广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9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会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由于债权人众多,会议场地有限,每家债权人仅限1人参加)。
  特此公告。
江苏浙广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7月18日
吐尔逊艾力·艾买尔:本院受理吴世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连营、徐德阵:本院在执行(2023)新2828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和硕县人民法院准时召开听证会,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查并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行为人:俞家忠
身份证号:34012119551203****
联系电话:18755472893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2025]00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长水罚催[2026]001号),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破坏耕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711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地址: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电话:0551-66699125)。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单位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8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行为人:俞传水
身份证号:34012119680801****
联系电话:14755646933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2025]00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长水罚催[2026]002号),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破坏耕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5448.8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地址: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电话:0551-66699125)。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单位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8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行为人:俞磊
身份证号:34012119860402****
联系电话:15375422234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2025]00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26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长水罚催[2026]003号),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破坏耕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6809.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地址: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电话:0551-66699125)。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单位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8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催告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邢台悦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96MADXHJRN5T),因你单位的车辆冀EP2556于2026年1月5日19时35分在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万分路石宝塘非现场存在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3轴车,车货总质量27.5吨)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万101交执罚20260018”。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缴纳罚款1000.00元。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万101交执罚20260018。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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