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6/7中缝
  牙森江·麦麦提:本院受理依仁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华夏恒佳(青岛)租赁有限公司:赵国琳诉被告李兆辉、李光建、孙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夏恒佳(青岛)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6)皖15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周勇强:执行异议申请人赵玉海现申请对本院(2026)皖0304执651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0500工伤认定〔2026〕00913号
  申请人:杨青明,职工姓名:杨青明,性别:男,年龄:56岁,身份证号码:42062319690825****,用人单位: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消防暖通管安装。事故时间:2024年9月29日,事故地点:宜昌,诊断时间:2024年9月29日,受伤害部位:全身多处,伤情描述:腰骶横突骨折L1右侧、右第12肋骨骨折。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5年7月23日,申请人杨青明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24年9月29日在单位承建的20万吨/年制精制磷酸、65万吨/年磷铵搬迁及配套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工地搬运脚手架时,不慎踏空摔倒受伤。事发后,杨青明被先后送往顾家店镇卫生院和宜都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L1右侧、右第12肋骨骨折。2026年3月9日,杨青明向我局提交了宜高劳人仲决字[2025]088号《仲裁裁决书》,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受理。2026年3月26日,我局公告通知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证,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的举证材料。2026年5月21日,我局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并结合宜高劳人仲决字[2025]088号《仲裁裁决书》查明以下情况: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20万吨/年制精制磷酸、65万吨/年磷铵搬迁及配套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后,将该项目辅助设施施工暖通及静置设备安装劳务分包给湖北祥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2024年6月25日,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宋某与湖北祥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从湖北祥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通风、防排烟消防安装劳务,人员工资由湖北祥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发。杨青明跟随刘某到该项目通风班组工作,工作期间由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班组长宋某安排其吃住及制作《班组工资申请表》,向湖北祥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湖北祥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在《工资代为支付委托书》中,注明工资发放表中人员为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通风班组工作人员。在盖有湖北銮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2024年9月至10月《班组工资申请表》中,杨青明位于其中。2024年9月29日,杨青明在该项目工地搬运脚手架时踏空摔倒受伤。杨青明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0500工伤认定〔2026〕01084号
  申请人:朱登建,职工姓名:朱登建,性别:男,年龄:49岁,身份证号码:42282619760729****,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湖北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木工。事故时间:2025年7月26日,事故地点:宜昌,诊断时间:2025年7月26日,受伤害部位:全身多处,伤情描述:1.多处损伤;2.左侧第3、4手指损伤;3.左侧第3指骨骨折;4.左侧足舟骨骨折;5.左侧骰骨骨折。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5年9月1日,申请人朱登建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25年7月26日在单位承建的宜昌市夷陵长江大桥延伸段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吊车上辅助吊车起钩时,被木方撞击致其从吊车上摔落受伤。事发后,朱登建被送往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多处损伤;2.左侧第3、4手指损伤;3.左侧第3指骨骨折;4.左侧足舟骨骨折;5.左侧骰骨骨折。2026年3月10日,朱登建向我局提交了宜伍劳人仲确决字[2026]7号《仲裁裁决书》,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受理。2026年4月9日,我局公告通知湖北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证,湖北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的举证材料。2026年6月1日,我局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并结合宜伍劳人仲确决字[2026]7号《仲裁裁决书》查明以下情况:2025年1月7日,湖北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宜昌市夷陵长江大桥延伸段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图纸范围内包含的(除外架)一切工序分包给自然人杨某,2025年2月12日,朱登建前往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按小时计算工资,工作期间由代班彭某统计工时及计算工资,由杨某对其工作内容进行管理安排。2025年7月26日16时左右,朱登建在吊车上卸木方时,被另外一捆滑落的木方砸倒摔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湖北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朱登建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余家保:本会于2024年12月9日受理的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5970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武仲裁字第000004732号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8楼)领取裁决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覃远进(身份证号码:452523197308281494):本局办理广西国泽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已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捌佰叁拾壹元整(¥62831)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