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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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吉富、白金兰:本院受理阳海全诉你们与薛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豫0402民初261号
谢爱民、郭艳、河南民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娄军现、王延召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韩永雷:执行异议申请人姚劼刚现申请对本院(2025)皖0304执恢445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贵州中晟泰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胜聚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下称本委)与贵州中晟泰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晟公司或乙方)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在本委辖区内投资新上集成电路研发生产基地,MINT-LED显示屏生产、IC内存封装及发光二极管制造项目,项目投产后,因前期需要进行市场过渡,乙方承诺自2022年(含)起计算,3年内累计开票40亿元(前三年综合税率不低于1.5%,此后两年综合税率不低于2%,下同),此后每年保持正增长。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项目诚意金到账后生效,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损失。
2022年1月29日,本委与中晟公司签订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将《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第四条第3点约定进行了更正。
2022年3月7日,中晟公司按协议约定在盐城市亭湖区宝瓶湖街道环保科技城凤翔路188号设立了江苏中胜聚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中胜公司)。
2022年5月23日,本委与中晟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为加快对中胜公司建设,先行预支设备补贴给中胜公司。
中胜公司从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依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等协议的约定,从本委取得各项补贴款合计人民币77023128.8元,中胜公司于2022年10月份投产,2024年初已停止生产经营,经多次联系未果。中晟公司、中胜公司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项目投产后,因前期需要市场过渡,乙方承诺自2022年(含)起计算,3年累计开票达40亿元(前三年综合税率不低于1.5%,此后两年综合税率不低于2%,下同)此后每年保持正增长。”和《投资合作协议书》第二章第一条第6项:“乙方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在甲方辖区内完成承诺开票销售或税收总额的80%,甲方有权收回乙方项目公司已经享受的所有扶持和奖励资金。”及第二章第二条第2项:“乙方须承诺在甲方辖区内生产经营不低于10年,若违约须退回甲方所有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约定,因中晟公司、中胜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开票数额,且已停止生产经营,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取得的各项补贴。
本委将按照2022年1月18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2022年1月29日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及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本委与贵州中晟泰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2022年1月29日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2022年5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贵州中晟泰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苏中胜聚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向本委返还各项补贴款人民币77023128.80元并承担每笔补贴款自取得之日起按LPR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委现书面告知你方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你方放弃以上权利。
本委联系人:杨宝慧,联系号码:13815587886,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巢路1号。
特此告知。
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李秋丹、金志儿、金志杰、金志敏:永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6月11日将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肆拾万零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肆角(小写:¥409117.4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们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持身份证明、委托书(如有)等材料共同到我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五年内不领取,相关款项将归国家所有,我处将上缴国库。本处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南路421号,联系电话:0579-87177975。
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