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果断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 张昌宁
  
  家事审判庭里,没有高高的法台,法官与当事人围坐在同一张圆桌前——因为在这里,我们处理的不是冷冰冰的案子,而是一个个需要被“看见”的孩子,一个个需要被修复的家庭。办案越久,我越深刻地体会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只是一句贴在墙上的标语。
  那是一起让我至今难以忘怀的案件。原被告分居期间,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不满3岁的女儿带走,随后切断了所有联系。我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递给那位母亲时,她止不住地颤抖,连一句完整的话都说不出口。那种骨肉分离的痛楚,让人不忍直视。说实话,虽然我处理过不少家事纠纷,但像这样让人揪心的案子,还是头一遭。孩子去了哪里?吃得好不好?晚上会不会哭着找妈妈?这些问题日日夜夜折磨着这位母亲,也时时刻刻提醒着我肩上沉甸甸的责任。
  对未成年人而言,稳定的生活环境、持续的亲情陪伴,是其安全感和人格健康发展的基石。一个不满3岁的孩子被强行带离日常照料他的母亲,其心理创伤是不可逆的——这种伤害不会立即显现,却会在成长路上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在对案卷材料反复审查、依法调取出警记录后,我果断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利,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样属于人格权益范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既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更严重破坏孩子的人格权益与身心健康。我在适用中特别注重两个要件:行为的现实性、紧迫性,以及损害后果的难以弥补性。这道禁令,就是法律在孩子受到威胁时亮出的第一道盾牌。
  一纸禁令绝不能止步于文书本身。如果我们发出禁令就不再过问,执行难将成为制度落地的最大障碍。所以我决定主动出击,在禁令作出后,我第一时间奔赴孩子父亲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民事裁定书,详细通报案情,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
  一张由“法院主导、公安保障、社区配合、妇联协同”的多元解纷网络迅速织就。我从法律层面向孩子父亲释明,藏匿子女行为的违法性与法律后果;妇联和社区工作人员则从亲情和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劝导他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首要考量,同时我明确指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情理法的持续疏导下,孩子父亲终于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接下来的工作。那一刻我明白,法律的权威,不仅是写在纸面上的法条,更是实实在在保护每一个当事人司法获得感的坚实屏障。只有让禁令长出“牙齿”,孩子才能真正回到温暖的怀抱。
  更令我欣慰的,是在法庭上完成的那场特殊交接。我特意将地点选在了家事审判庭——圆桌、沙发、暖色调的装饰,更像一个家庭客厅。当孩子父亲抱着女儿出现时,小女孩眼里既迷茫又有些许期待;母亲激动地迎上来,孩子愣了几秒,随即放声大哭,母女紧紧拥抱。我立即组织调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终于就探望时间、方式达成一致,签下调解协议书。
  我有时觉得,办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就像一个爱与希望的守望者。我们处理的不仅是一件件案子,更是一个个鲜活人生的拐点、一个个家庭未来的风向。如果我们愿意多走一步,走出法庭、走进社区、走到群众身边,灵活运用法律的专业性和调解的亲和力,很多看似无解的难题都有化解的可能。把案子管到底、把理讲透、把事办实,才是少年家事审判法官的本色。
  每次办完案子,我总会回到那张圆桌前——它没有高高在上的法台,却承载着沉甸甸的使命:让每一个孩子都被看见,让每一个家庭都有机会重归安宁。我知道,在法治道路上,这只是很小的一步;但正是这些微小的细流,汇聚在一起,终将筑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牢固堤坝。
  (作者系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黄务人民法庭三级法官)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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