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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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新希:本院受理倪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江苏嘉岩明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斯琦与你单位因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松劳人仲[2026]第72号),申请人的请求是: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松原市松江大街224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院提交答辩意见书,你单位如不能按期出庭将依法按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秀人社催〔2026〕第002号
海南福宝来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先后于2025年11月19日至12月24日通过电话、邮件、张贴、登报等形式向你公司送达秀人社决〔2025〕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返还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30341元。
  请在上述期限内到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返还上述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手续(账号:265028534598,账户名: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秀华路4号三楼
  联系人:宋遵东、王群
  联系电话:66553095
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3日
仲裁公告
刘洪财、代凤梅: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你方(被申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葫仲[2024]30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9点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你方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的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至9月30日,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科技城派出所
告知人:汪泽宏,刘沂笑
被告知人:张浩,性别:男,出生日期:2003年2月27日,身份证号:411526200302277078,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付店镇新胜村路西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12月4日下午,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武夷山路77号源宿酒店负一层,与同事李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动手打了李某某头部一拳,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现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公告
(吴刚第二次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建社险工先催告〔2026〕第003号
盐城市中进钢结构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吴刚(身份证号:32092519810503****),于2019年7月30日,在公司外派阜宁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2020年6月1日,经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阜人社工认字【2020】第94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处收到该职工提交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我处向你单位多次进行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通过邮政EMS向你单位邮寄了《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建劳社险通【2026】003号),但邮寄件无人接收退回。因实际住址不详,且采用了多种方式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我处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联系地址:建湖县行政中心人社专区6号窗口,联系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武汉静之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华。本委受理王志勋与武汉静之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6]365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静之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6年9月2日15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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