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2026年7月1日
  李广江:本会受理吴朋飞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168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9月11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李婷婷:本会受理游米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459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力康投资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李晓宇与你方、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安居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131号),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2131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213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陶梦磊:本会受理努音吉丫与你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396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周曼:本会受理蚌埠市蚌山区舍得利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083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伽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吴江区松陵镇平宏建材经营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043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安徽金蕊保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贾岁明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403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紫橙国际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本会受理昆山欧菱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660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叮大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张绩勇与你方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923号],由仲裁员王宏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补充证据。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慕栢设计装饰(苏州)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王园园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2137号],由仲裁员王君英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姚江、广西壹加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苏州宝翔荣酒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940号],由仲裁员乐世华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8月10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王慧霞:本会受理杨涛与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393号],由独任仲裁员王宏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吴晓明:本会受理苏州同盛万鑫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21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会受理盐城腾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266号],由独任仲裁员季兵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江一方:本会受理吴中区长桥信首贸易商行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仲裁字第0139号,由仲裁员陈晔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8月17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仲裁。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鑫瀚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孟志鹏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仲裁字第0094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兰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苏州万山锡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847号],定于2026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第二仲裁庭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及补充证据。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裁决,限你方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千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梁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澄劳人仲裁字〔2025〕第204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本委已受理胡彩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澄劳人仲字〔2026〕第141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5日15时在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豪正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CUWEK224):你公司在承建“长坡畜禽活体交易市场、长坡屠宰交易市场暨港澳青创中心”项目过程中,未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先告知书》(澄人社列告字〔2026〕16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电话:67636028)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付一镔: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苏0599职中〔2026〕21号《职业伤害确认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因通过邮寄无法送达,也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职业伤害确认中止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领取中止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热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道兴向我局投诉你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我局未能送达法律文书,后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虎人社察询字〔2026〕第21号)。因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虎人社察令字〔2026〕第35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于《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调查询问内容向我局(地址: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大厦705室)提供覃道兴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表、考勤汇总、支付凭证、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不按本指令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乌高(新)人社监催字[2026]第001号
我局关于2025年11月3日向你单位(辽宁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超))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人社监罚字【2025】第0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行政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人社监罚字【2025】第019号)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监察员:蔡志斌、李全军,联系电话:0991-3090231。行政执法证号:31010313014,31010313009。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781号。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峰:本院受理杨林文诉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8:30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河北凯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国军、王路路:本院受理高卫星与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天津河西灯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津0103民调3716号原告天津中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河西灯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陈小峰、徐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京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24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上海东盈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天际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本案于2026年8月4日9时在本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国际仲裁院渤海仲裁庭(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智谷综合楼十八楼1815室)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吕琦: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七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6)烟仲字第3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长帆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瑞兰、任华、蔺学斌、王也昕博与被申请人哈密市长帆物流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5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雷生海:本委受理申请人任永国与被申请人哈密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雷生海(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671011****)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8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停止(改正)
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曹庆花: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金荣路18号2单元6层2号南侧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执法程序,你不配合调查处理,我局椒金山执法大队于2026年6月25日向你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椒金山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自行拆除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3号
江苏军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62988778X,营业场所:建湖县县城湖中南路360号,法定代表人:吴万刚):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何金元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2037.9元。我处先后于2019年4月24日至你单位送达了《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公告》(建社险追告〔2025〕第3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222037.9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4号
江苏宸霖时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WKPD91N,营业场所:建湖县沿河科技创业园888号,法定代表人:夏青):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孙喜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2000元。我处先后于2021年4月7日至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建社险追偿〔2025〕第1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72000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5号
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558705068,经营场所: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龚仕宏):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杨力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8000元。我处先后于2020年1月20日至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公告》(建社险追告〔2025〕第2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138000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6号
江苏卓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93325114D,营业场所:建湖县近湖镇太平新村41幢104室,法定代表人:殷春玉):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杨小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2944元。我处先后于2023年2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公告》(建社险追告〔2025〕第5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82944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7号
盐城市中进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N027N8D,营业场所:建湖县汇文西路登达花苑43幢8号,法定代表人:杨定坤):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吴刚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03884元。我处先后于2023年12月18日至你单位现场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公告》(建社险追告〔2025〕第4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403884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8号
盐城雄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21CGMD7J,营业场所:建湖县上冈镇纬一路南侧(复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陆秀芳):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梁国胜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11607.45元。我处先后于2025年1月15日至你单位现场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公告》(建社险追告〔2025〕第6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411607.45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

建社险催告〔2026〕第9号
盐城浩锐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CGM7R12N,营业场所: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成东):你单位拖欠我处先行垫付工伤职工戴学红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2500元。我处先后于2025年9月8日至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2025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公告》(建社险追告〔2025〕第7号),相关文书送达均留存凭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清偿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催告之日起10日内,将72500元款项足额缴至以下账户:户名: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账号:489783134377,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支行,行号:104311586015。逾期未足额履行清偿义务的,我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办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6号窗口,咨询电话:0515-86216216。
建湖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杨顺清:本院受理金军会诉你与孙梓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祖彦军:本院受理上诉人祖彦军与被上诉人拉玛扎西、原审第三人亿信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青23民终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宋永超:本院受理(2026)皖1502民初4607号原告张文轩诉被告宋永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本会于2026年6月17日发布的商仲裁字〔2026〕第78号申请人舟山仁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中,现将公告内容更正如下:本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15日9时00分,特此更正。
商丘仲裁委员会
朔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宋喜、刘永丽:本会受理的(2025)朔仲案字第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宋喜、刘永丽关于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宋喜、刘永丽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现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88号四楼,电话:0349-2260990)。特此公告。
朔州仲裁委员会
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公告
白勇(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0****4579):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14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广明大厦23楼擅自执业,开展牙齿美容等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2026-2-32《卫生监督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卫生监督意见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长水罚催〔2026〕001号
俞家忠:你于2024年1月,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集体土地上(地类:耕地)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0.0051公顷(合50.85平方米),该行为导致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单位已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字〔2025〕002号),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又于2025年10月9日进行留置送达,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进行短信送达,2025年11月6日进行公告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1.责令恢复破坏耕地建房的0.0051公顷(合50.85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耕地开垦费(28元/㎡)的五倍处以罚款7119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单位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单位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爱国
  电话:0551-66699125
  地址:水湖镇国土资源分局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长水罚催〔2026〕002号
俞传水:你于2024年1月,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集体土地上(地类:耕地)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0.0039公顷(合38.92平方米),该行为导致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单位已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字〔2025〕004号),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邮寄送达,被拒收退回,后又于2025年10月9日进行留置送达,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进行短信送达,2025年11月6日进行公告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1.责令恢复破坏耕地建房的0.0039公顷(合38.92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耕地开垦费(28元/㎡)的五倍处以罚款5448.8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单位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单位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爱国
  电话:0551-66699125
  地址:水湖镇国土资源分局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长水罚催〔2026〕003号
俞磊:你于2024年1月,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集体土地上(地类:耕地)建设房屋,占用土地面积0.0049公顷(合48.64平方米),该行为导致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单位已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字〔2025〕003号),于2025年9月12日前往长丰县看守所进行送达被拒收,后又于2025年9月12日进行留置送达,2025年11月6日进行公告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1.责令恢复破坏耕地建房的0.0049公顷(合48.64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耕地开垦费(28元/㎡)的五倍处以罚款6809.6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单位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单位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爱国
  电话:0551-66699125
  地址:水湖镇国土资源分局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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