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司法机关整治AI生成虚假法律文书
□ 本报记者 王艺茗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在法律行业的普及应用,全球多国法院陆续发现,部分律师在撰写法律文书时,依托AI大模型生成内容,存在援引虚假判例、虚构法官观点、套用不存在的法律依据、采纳错误法律建议等诸多问题。此类行为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还大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针对这一行业乱象,多国司法机关纷纷出台举措,严厉整治AI生成的错误、虚假法律文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支振锋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真实判例表明,法院对律师过度依赖AI技术且未尽勤勉审查义务的行为决不姑息。
案例频现
法新社6月15日报道,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一家法院近日开出罚单,对一名使用AI生成错误法律文书的律师处以1000美元罚款,事由是该律师提交的文书中包含大量AI生成的不实信息。另据路透社消息,美国密西西比州一法院法官于当地时间6月9日,对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执业律师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经查,双方提交的法律文书中,部分涉案案例均为AI虚构生成。法官认定,该案4名涉事律师均存在严重失职问题,对其合计处以8000美元罚款,并取消其中两名律师未来两年在该辖区的执业资格。
“这些案件的频发,也让‘AI幻觉’问题彻底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支振锋解释,“AI幻觉”是指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时,会自主编造出看似逻辑通顺、内容合理,但完全脱离事实、无现实依据的虚假信息,且模型会默认自身生成内容真实有效。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审理的一起航空事故案件,成为生成式AI在法律领域引发“AI幻觉”危机的标志性案件。2023年的“ChatGPT法律幻觉第一案”中,原告律师为反驳案件撤案动议,借助ChatGPT开展法律检索工作,最终向法院提交了至少6起案由、卷宗编号均为凭空捏造的航空业相关判例。主审法官认定涉事律师存在主观过错,对其处以5000美元罚款。此后,美国多地陆续出现律师因滥用AI、未尽职核查文书内容被处罚的案件。
“我近期和多名律师交流了解到,不少律师在接待客户咨询时,会借助AI大模型解答法律问题,而大模型时常出现看似严谨专业、实则偏离事实、虚假杜撰内容的情况。”支振锋坦言,即便是行业内的大型律所,也难以规避这一风险。2025年2月,美国知名伤亡理赔律所Morgan & Morgan在代理一起沃尔玛悬浮板起火案件时,两名执业律师依托律所内部AI平台撰写法庭文件,援引了8个根本不存在的司法判例。法院最终对直接起草文书的律师处以3000美元罚款,并取消其该案执业资格,同时对两名未尽勤勉审核义务的核签律师各处以1000美元罚款。
隐患凸显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AI幻觉”问题短期内无法根治的背景下,其衍生的风险隐患已从网络信息领域渗透至现实社会各个层面。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25年全球风险报告》,已将“错误和虚假信息”列为全球五大核心风险之一,而AI生成的幻觉内容正是该风险的主要诱因。
在支振锋看来,“AI幻觉”最直接的危害是引发大规模“信息污染”,特别是在司法领域,虚假信息会直接冲击司法裁判权威、扰乱责任认定体系。首先,“AI幻觉”催生的虚假判例、不实法条引用,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值得警惕的是,AI算法具备‘黑箱’特性,决策生成逻辑难以追溯、无法清晰解释,一旦因‘AI幻觉’引发司法失误,会极大增加责任界定难度,久而久之将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根基。”
其次,错误信息会形成恶性循环,催生“幻觉闭环”风险。各类AI系统会持续吸纳互联网现有数据内容,AI生成的虚假信息会被反复使用、强化,逐步污染全网信息生态。当前,互联网平台的AI生成内容体量已远超人类原创真实内容,大量低质量、非客观的数据持续累积,导致AI模型训练数据的错误率逐代攀升,最终造成模型认知偏差、判断失真。
除此之外,随着AI技术深度融入实体设备领域,“AI幻觉”的危害已突破虚拟信息范畴,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在自动驾驶场景中,生成式AI被广泛应用于实时路况分析、行车决策制定。业内人士介绍,复杂路况下,自动驾驶AI一旦出现“感知幻觉”,会误判道路环境、下达错误操作指令,直接引发行车安全事故。在人形机器人领域,风险等级更高,机器人因“AI幻觉”产生的错误动作,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远大于文本信息错误带来的危害。
协同治理
据英国《卫报》报道,全球多国已收紧对AI生成法律文书的监管政策,强化行业管控。英国、澳大利亚对提交AI生成虚假文书的律师,采取罚款、行业惩戒等处罚措施;德国也曾因谷歌旗下AI大模型虚构企业商誉信息,对谷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多国司法部门均明确强调,法律工作者借助AI辅助执业时,必须对AI生成的文书、检索内容进行全面核验,切实履行人工审查责任。
支振锋认为,整治“AI幻觉”乱象,核心是明确人类主体责任,杜绝技术滥用、责任缺位问题。他以国内两起典型案件举例:国内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中,考生亲属梁某查询高校相关信息时,发现AI平台推送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在其质疑后,该AI声称“若内容有误,将赔付10万元”,梁某遂将AI研发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杭州某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起案件中,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检索个人信息时,百度“AI智能回答”生成“李小亮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不实内容。今年3月,二审法院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作出书面道歉。据了解,百度曾以“‘AI幻觉’具有不可预见性”提出抗辩,但未被法院采纳。“这两起案件并非‘同案不同判’,二者案情与责任界定逻辑存在本质区别。判定AI服务提供者是否担责,需区分具体情况,除存在主观过错或技术设计缺陷的情形外,一般不应由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支振锋解释道。
针对“AI幻觉”带来的行业与社会治理难题,支振锋提出,可从技术革新、制度监管等多维度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第一,技术创新是根治“AI幻觉”的核心手段,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可实现大模型与权威知识库的实时对接,从源头大幅提升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第二,需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治理体系,完善相关监管规则,探索推行AI生成内容“数字水印+风险提示”双重标识机制,实现AI内容全程溯源、风险提前预警。第三,强化从业者职业素养与信息辨别能力,督促法律工作者摒弃技术依赖,坚守人工审核底线。从长远来看,司法机关智能化应用需建立更严格的规范体系,相关AI司法应用需经过严谨审查,确保应用过程公正合规、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