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视域下
一审程序的修改必要性与完善路径
□ 樊崇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第一审作为全案事实查明、证据质证、权利保障的基础性审级,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制度落脚点,现行刑事诉讼法历经三轮修正后,一审程序规则依托司法解释填补细则运行多年,伴随轻罪治理常态化、网络犯罪激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范围落地,原有立法条文滞后于司法现实的矛盾凸显,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将一审程序列为核心修改板块,既立足于过往司法改革试点成果固化,又针对长期存续的制度短板、实务乱象进行修补。
一审程序修改的现实必要性
一、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制度刚需,破除庭审虚化弊端
从顶层制度逻辑来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一审专责事实认定与基础法律适用、二审侧重争议纠错、再审专司个案纠偏的审级职能划分,但现行立法规则未能通过条文固化该职能定位。实践中,法官庭前全面阅览卷宗形成预断,庭审举证多依赖书面笔录宣读,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偏低,法庭质证流于形式,直接言词原则缺乏立法支撑,庭审难以成为事实认定的决定性环节,大量事实争议后置至二审、再审环节,既加重上级审级办案压力,也背离审级制度的功能设计初衷,唯有通过修法细化一审庭审规则,才能从立法层面扭转侦查主导审判的旧有格局,夯实庭审实质化规范根基。
二、现有法条粗放化,大量实操规则依附司法解释运行
现行法律一审条文整体体量单薄,庭前会议细则、非法证据当庭处置、简易与速裁边界、涉案财物审理、特殊案件审理等关键规范均散落在最高法、最高检专项规程与规范性文件之中。各地法院依托本地细则裁量案件,同类案件程序适用尺度不一,速裁、简易程序边界模糊,程序转换随意等乱象频发,实际约束力不足,不利于法制统一。多年试点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条文,通过修法实现规则法典化、法定化,压缩司法裁量的恣意空间。
三、轻罪治理与新型犯罪催生程序规则供给缺口
近十年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结构性变化,超八成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轻罪案件逐年扩容,同时电信网络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单位犯罪持续高发,数字化远程开庭、海量电子证据质证成为常态。2018年修法增设速裁程序仅搭建简易框架,缺少最低庭审底线、认罪自愿性核查、量刑建议司法审查等配套条款;网络犯罪、单位犯罪一审无专门立法,只能参照普通程序变通适用,程序简化与权利保障失衡、新型案件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日渐突出,倒逼立法结合犯罪结构变化完善分层化一审规则。
四、当事人财产权利保障缺位,涉案财物审理长期游离于一审程序之外
过往立法将一审审理重心限定在被告人定罪量刑层面,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权属甄别、没收追缴裁决权主要由侦查、检察机关把控,涉案利害关系人无法在一审中参与财物抗辩,财产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维权周期冗长、救济路径不畅。司法实践中,超范围查封处置涉案财产、刑民财产混同处置等问题多发,财产权保障成为一审制度短板。
五、辩护权落地缺少刚性立法约束,控辩平等难以实现
尽管辩护全覆盖政策全面落地,但现行法律缺少律师庭前阅卷保障、辩护意见裁判回应的强制性规范,实践中部分案件阻碍辩护人全面阅卷、指定辩护落实不到位,判决书对无罪、轻罪辩护观点简略回避、不加说理,辩护意见难以实质性影响裁判结果,控辩力量天然失衡。
体例与庭前程序的完善修改路径
一、优化一审内部体例架构,厘清一审基础性审级立法定位
本次修法不改动现有审判编整体框架,在一审章节内部细化小节划分,按照庭前审查、庭前会议、普遍庭审、宣判、自诉案件、简易、速裁、特殊案件、涉案财物审理的逻辑拆分条文,扩充法条数量,把长期由司法解释规定的成熟制度写入新法。应明确一审是事实认定的核心审级,限定二审原则上不再全面重复实施审查,实现一审程序规则体系化、规范化。
二、改造庭前审查模式,由形式审查转向有限实质审查
修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相关条文,赋予法院对案件管辖权、被告人主体资格、指控要件完备性的有限实质审查权,对缺少关键起诉材料、管辖明显错误的案件,可依法退回检察机关进行补充完善,从源头过滤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三、细化庭前会议法定规则,实现程序性争议庭前前置化解
针对原有庭前会议条文过于简略、适用两极分化的弊病,本次修法应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条件、参会主体、法定处置事项与程序效力,划定庭前会议仅限处理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程序性内容,严禁庭前预判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控辩双方庭前提出的证据异议,法院须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庭审阶段临时突袭举证、临时提出程序异议,实现程序矛盾庭前消化、实体争点留待法庭审理的程序分流效果,为庭审实质化减负。同步强化辩护人庭前阅卷法定保障,未依法落实指定辩护、限制律师查阅全案证据的,法院可裁定延期开庭。
普通一审庭审实质化规则的立法完善
一、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关键人员强制出庭制度
在普通一审程序中,本次修法建议增设直接言词相关规范,修订证人出庭条款,明确控辩双方对关键证言存疑、证言影响定罪量刑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质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相关书面笔录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针对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关键人员强制出庭,案卷笔录仅作为证据补强使用,从立法压缩书面审理的适用空间,推动庭审由卷宗质证转向当庭言词质证。
二、独立设置当庭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环节
本次修法应将证据合法性审查设为法庭调查独立单元,法官可依托当庭质证作出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裁决,改变以往非法证据排除依附庭后书面阅卷、书面裁定的实践惯例,将证据合法性争议放置庭审当场解决,以当庭裁决倒逼取证合法性审查关口前移。
三、增设裁判文书辩护意见强制回应制度
本次修法建议新增一审判决书说理硬性条款,要求裁判文书对辩护人无罪辩护、证据不足等全部辩护观点逐一列明并阐释采纳或不予采信的法定理由,未充分说理的可作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以立法约束倒逼法庭重视控辩对抗内容,从庭审过程与裁判结果两端保障辩护实质有效。
繁简分流一审程序精细化修法内容
一、厘清三类程序法定适用边界,划定程序禁止简化情形
本次修法在保留普通、简易、速裁三级程序框架基础上,细化刑罚适用分界,严格限定速裁程序适用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简易程序对应三年以上案件,列明未成年人犯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共同犯罪、重大疑难案件不得适用简化审理。
二、固化速裁最低庭审底线,禁止全书面不开庭审理
针对速裁程序过度简化、虚化被告人程序权利问题,本次修法应明确速裁案件必须开庭,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听取最后陈述,划定简化审理不能突破的最低权利保障红线;完善程序回转规则,庭审中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发现案件不符合简化条件的,法院即时裁定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重新起算。
三、理顺认罪认罚与一审裁判衔接规则
本次修法应细化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标准,列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定情形,平衡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法院独立裁判权,法院调整量刑建议需说明法定理由,既尊重控辩协商成果,又守住了一审定罪量刑独立裁量的底线。
特殊案件与涉案财物一审新设规则
增设特殊类型案件专项一审条款。本次修法建议在一审章节增设特殊案件小节,补齐单位犯罪、网络犯罪、未成年人案件立法空白:明确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出庭规则、涉案单位举证责任、涉案财产一审前置审查权限;把电子证据当庭核验、线上远程开庭写入法条,划定数字化审理适用边界与权利保障底线;细化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隐私保护等一审保护性程序,将以往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
创设涉案财物独立审理制度。本次修法突破性将涉案财物审查纳入法庭调查法定环节,法院当庭核查查封扣押财物来源、权属、处置合法性,案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一审质证辩论;判决主文单独列明涉案财物处置结果并载明裁判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处置不服的可单独就该部分提起上诉,实现主刑裁判与财产处置同步一审、同步救济,从源头规范涉案财产法治化处置。
综合来看,本次修法对一审程序的全维度修改,始终立足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的立法逻辑,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抓手,通过体例优化、庭前前置过滤、普通程序补强、繁简分层细化、特殊规则补白、财产审理新设六大路径,系统性化解既往一审程序的各类现实问题,从制度上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构建控辩对等、层级清晰、权利完备、适配当代刑事治理需求的一审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