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法院以“东方经验”化解跨国商事纠纷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陈育敏 周鸿基

  一边是印度洋上的塞舌尔群岛,一边是太平洋西岸的中国广东,两地远隔重洋、相距万里。天南地北的阻隔、越洋沟通的不便,加上对中国法律环境不熟悉,让一起跨国贸易纠纷中的海外企业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2026年6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开展跟踪回访,获悉双方均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这场跨越7000公里的维权经历,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24年,一家海外公司向广东惠州某家具公司订购了一批餐桌与休闲椅,并依约预付了定金。不料,交货日期过后,家具公司却迟迟未发货,已支付的定金也无法退回。
  地理空间的阻隔与异地法律文化的认知差异,使海外公司的维权行动面临重重困境。考虑到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中国,为提高财产保全与执行效率,海外公司最终决定向惠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百万余元人民币。
  “法官,我们是外国公司,在中国打官司程序会不一样吗?财产保全能及时办理吗?”立案之初,海外公司负责人的焦虑溢于言表。
  “无论当事人来自哪里,中国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承办法官杨燕珍的回答清晰而坚定。
  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第一时间审查材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家具公司的银行账户,倒逼此前消极应付的家具公司正视问题、主动与原告沟通。
  “没想到法院效率这么高,让我们在异国他乡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海外公司代理人收到裁定书时感慨道。
  开庭前,杨燕珍先尝试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但未能直接促成和解。随后,惠阳区法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理这起涉外家具贸易纠纷案。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海外公司指出:“对方一再拖延交货,导致我们无法向上游客户履约,失去了后续合作机会,经济和商誉损失不断扩大。”该公司还当庭出示了采购单,其中明确约定:延误28天以上,卖方需承担全额赔款责任。
  家具公司则出示生产记录,强调其已投入生产,并解释因资金链紧张,且了解到海外公司可能存在其他欠款纠纷,为避免风险才提出变更付款方式,此举实属无奈。
  “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无法真正化解矛盾,甚至扩大双方损失。”杨燕珍说。
  她首先以法为基,向家具公司释明其单方变更核心条款所构成的法律风险与违约责任;随后又向海外公司客观阐释索赔诉求需结合履约程度、实际损失等综合认定的法律规则,促使双方对潜在裁判结果形成更理性的预判。
  紧接着,杨燕珍通过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建立起情感共鸣。
  她对家具公司负责人恳切地说:“我知道你们资金压力大。但账户冻结、诉讼持续,只会让企业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如果能达成一个可立即履行、让企业恢复运转的方案,或许更符合你们的根本利益。”
  另一边,她为海外公司代理人换位分析:“我们坚决维护契约精神,但也要看到,即便胜诉,后续跨国执行程序可能耗时费力、成本高昂。一个能够快速兑现、落袋为安的方案,是否更能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法官说得在理,我们愿意拿出诚意,商量一个合理方案。”家具公司负责人当庭表示。
  “只要能公平合理解决,我们也可以适当让步,尽快了结。”海外公司也给予积极回应。
  经过协商沟通,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家具公司一周内向海外公司支付45万元;海外公司收款后3日内申请解封。
  至此,这场远隔7000公里的跨国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杨燕珍说:“现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参与跨境交易。建议企业在跨境贸易前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调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条款,以降低跨国维权的成本与不确定性。履约过程中如对方存在资金、生产方面的困难,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留存协商证据,发生纠纷后,可积极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同时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调解往往是跨国纠纷‘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纷路径。”
  惠阳区法院副院长于海砚介绍,近年来,惠阳区法院专门组建专业化涉外审判团队,积极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质效。一方面,畅通跨境立案、在线调解、云上开庭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渠道,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东方经验”贯穿诉前、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通过风险告知、类案指引、成本分析等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解纷方式,有效发挥“以保促调”“以调促执”的作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让中外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与温度。2025年以来,惠阳区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63件,其中调解撤诉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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