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有毒“特制饮品”男子获刑并十倍赔偿

□ 本报记者   唐  荣
□ 本报通讯员 张建国

  2025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刑罚并承担10倍惩罚性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男子李某系某酒吧营销人员,其在营销期间,明知俗称“某滴”的原液对人体有害,仍多次将其掺入饮品售卖给客人。截至案发,李某销售该“特制饮品”的金额达17415元。
  经检测,某滴原液含有“1,4-丁二醇”(简称BDO)。该物质系化工原料,为“γ-羟基丁酸”的前体物质,并非食品添加剂,可在人体内快速代谢为“γ-羟基丁酸”。
  “γ-羟基丁酸”(简称GHB),俗称“神仙水”,为我国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极易成瘾,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少量摄入可致兴奋、致幻,大量摄入则会引发昏睡、麻醉,过量摄入可导致急性中毒,滥用会造成心血管损伤、精神异常甚至昏迷、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侵犯众多公民身体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令李某支付10倍民事赔偿金174150元;在市级主要媒体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自爱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勿因追求新奇而导致身心受损。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时,要提高警惕,不饮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饮品,不轻易接受陌生人递来的饮料,不主动要求添加非食品类原料,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此外,法官告诫销售人员,切勿尝试跨越法律红线,借“新奇饮料”“特制饮品”等幌子,在娱乐场所售卖有毒有害饮品,否则必将承受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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