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误入歧途”到“改过自新”再到“回归社会”
□ 王宁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诉还是不诉,承办人常常要经历一次次的斟酌与权衡。16周岁的姚某某因痴迷养鸟,在禁猎期内且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诱鸟器、扯网等方式多次猎捕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猎捕的11只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姚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我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主动自首、认罪悔罪,涉案源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位及兴趣引导失当,主观恶性较小,且具备帮教挽救条件,遂依法对姚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设定6个月考验期。后经全方位帮教,考验期满后结合其表现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姚某某已就读兽医学专业,立志从事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专为涉罪未成年人设立的以矫治挽救为核心、附考验期与帮教义务、可回转的柔性司法制度,体现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和保护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其罪错行为多源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或不良行为引导,可矫治性强。司法实践中,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这一“中间处分”的过渡性惩戒措施,有效平衡法律惩戒刚性与未成年人保护柔性,避免了“一诉了之”与“一味纵容”两个极端,融合精准帮教、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记录封存等举措,为涉罪未成年人从“误入歧途”到“改过自新”再到“回归社会”提供了机会和方式。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准确把握适用要件,找准办案、帮教与转化的平衡点,严守“有罪+可诉+轻刑+悔罪”四要件。202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4件,占不起诉案件的62.3%,未出现因涉罪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再犯罪致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观判断因素较大,机械适用法条,不敢用、不愿用甚至错用的现象,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发挥。对此,应当结合案件情节对宣告刑即法院实际可能判处的最终刑罚开展预估,经综合研判其宣告刑在一年以下的,方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对于法定刑期较高的罪名,即便经从宽处理后刑期降至一年以下,也需要审慎研判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保障办案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在于矫治优先,相比刑罚能更好达到矫正效果,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标签,阻断其再社会化路径。我院在多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坚持“可矫治性”的核心标准,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成长环境等依法设定考验期限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考察协议。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涉嫌聚众斗殴罪,都是即将高考的高三学生,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内,检察机关摒弃“消极等待”模式,构建学校管束、家庭引导、行为矫治、职业规划等帮教体系,保障其顺利参加高考。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免除行政违法责任。未成年人司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保护”不等于“纵容”,附条件不起诉也并非对违法行为的放任。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检察意见,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刑事不起诉+行政处罚”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既避免过度刑事惩戒,又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刚柔并济、惩救结合”。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要坚持因案而异、因人施策,充分考虑个性化和有效性。根据社会调查情况,设定符合个体特点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教育矫治需求,有针对性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融入学业、职业规划引导,建立“学校管束+家庭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引导”等多重帮教模式,提高矫治精准度。同时,善于借助社会资源,将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办案与社会资源的多元支持相结合,合力促进教育转化。在办理的姚某某非法狩猎案中,针对姚某某对动物的兴趣,检察机关联合学校为其规划学业和职业方向,鼓励其学习兽医相关专业,将个人爱好转化为合法合规、服务社会的职业追求,帮助其树立人生目标。检察机关邀请姚某某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在蒙山脚下开展的野生动物生态保护普法宣传,由“打鸟者”变身“护鸟者”,实现从“知错”到“改错”到“普法”的递进,增强回归社会的动力和信心。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发挥协同作用。制度协同是基础,附条件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记录封存等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有机整体。姚某某非法狩猎案等案例的成功实践,依赖于各项制度的精准适用与有效衔接,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制度组合拳”模式。社会协同是关键,未成年人矫治并非某个部门可以“单打独斗”,而是需要联动家庭、学校、社区、心理咨询等多方力量协同合作,帮助迷途少年改过自新,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长远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起暂缓追诉、教育矫治、回归修复的少年司法特殊处置模式,是少年司法宽容审慎、迁移理念的集中体现。该项制度适配未成年人身心特殊性、犯罪可塑性及成长修复性,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法治通道,唯有持续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细化帮教举措、压实监管责任、联动社会力量,才能真正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实现办案与治理同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助力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现代化。
(作者系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