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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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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优居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温州鸿塑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29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8月11日14:30在第四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请你公司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层;联系电话:0577-88965659)。
温州仲裁委员会
陵水英州志航建筑劳务队(个体工商户):本委已受理马秀英诉你方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7日16:30在第六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4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德启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锦航等4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10日9:00在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三十之役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盛世同创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余杨慧诉你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10日9:0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儋州那大享老堂养生馆(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受理张艳、邱爱玲、全一丹与你养生馆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433、434、435号),因前期开庭通知书无法送达你养生馆,本委决定本案于2026年7月20日9时重新开庭审理。因开庭时间决定书无法送达你养生馆,限你养生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开庭时间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易必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金枝诉你公司及海南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6〕第10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8月3日15时30分在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方市八所镇北九龙路17号,人社系统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债权转让通知
陈锦娥、陈俊宏、陈衍波、陈凤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向你们进行通知,就我公司对(2023)粤1621民初1895号、(2024)粤16民终233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包括:1.河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605921.37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价款4605921.3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25日起至工程价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我公司就承建的陈锦娥、陈俊宏、陈衍波、陈凤妹的住宅楼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4605921.3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河源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3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4750元,共计93430元。
  以上债权我公司已依法转让给何辰轩(身份证号:45213019920622****)、杨建(身份证号:50011219900119****),与转让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已全部由何辰轩、杨建享有,其中杨建占有100万元,其他款项由何辰轩占有,请你们向何辰轩、杨建履行上述判决书的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久彬、新疆坤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正飞:本院受理李广朦诉你们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王则月同志(身份证号:11010819811205****):我单位于2005年8月1日与你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你自2026年3月27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工作,经我单位多次催告及书面限期到岗通知后,仍拒不返岗履职。
  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经单位研究,现决定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3个工作日内,至单位人事部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7号G排11号)办理工作交接、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逾期未办理,我单位将依规处置你的人事档案。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
提存公告
承继北京紫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主体: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依据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5)赣0502强清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认的《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方案》,已于2026年5月7日将清算财产中剩余分配款人民币2,775,278.00元提存至我处,请持合伙人身份证明(承继北京紫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向我处申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存公证规则》相关规定,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余额上缴国库。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天作国际乙12号天作国际A座10层
  联系电话:010-82255185转982或57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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