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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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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公告
  中联电技(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UH0R9P)董事会表决通过,决议清算并进行注销,下一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完成注销登记相关程序。
  公司在此声明,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电话:63359573、13693194409。公告期满后,若无申报,视为放弃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资产转让公告
  为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康思葆(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名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专利、企业数据资产),质权人为青岛欧旭达生物医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转让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底价为803186.94元,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须为合规存续的企事业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备相应的资产能力且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可于工作日前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1号楼联系竞买申请登记事宜,标的以现状为准,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详情咨询联系人。联系人:田女士,电话:010-52936373。
康思葆(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26年6月9日
执行担保超期免责声明
  本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股东会,就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恒支行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智远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之间的(2022)内07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将该执行案暂缓执行期限列为2025年4月20日,若此日期届满前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本公司以所持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本金及分红等权利,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智远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提供执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现被执行人于2025年4月20日前未履行判决,截至2026年4月21日保证期间已经超期。在此期间,债权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恒支行未在一年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本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公司就上述执行担保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已于担保期间届满之日依法免除,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特此声明。
  收件人:张学武,收件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悦泽苑C座1单元1101室,收件人电话:13674808818。
赤峰天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9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下列当事人存在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催告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四川中联亿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5MA6D05425U),因你单位川A10201D五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12月12日01时16分,在G348线K1007+550M重庆市万州区万忠路凉风不停车检测系统2车道,经系统检测车货总重45340千克,超限定标准2340千克,实施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万101交执罚20251978。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1000.00元。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万交执罚20251011978处罚决定。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特此公告。
2026年6月9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刘斌存在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刘斌,身份证号:522321197504073734。违法事实:刘斌的贵EJZ519车(两轴轻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11月7日07时36分,在国道G318线K1820+300M重庆市万州区万利路高洞子处非现场不停车检测系统2车道,经系统检测车货总重20100千克,超限定标准2100千克,实施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61010292,行政处罚告知书出具时间:2026年3月26日,拟处罚金额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
2026年6月9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昆山市玉山镇瀚炫骏货运代理服务部存在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昆山市玉山镇瀚炫骏货运代理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25JKUUXX。违法事实:昆山市玉山镇瀚炫骏货运代理服务部的苏EWL198(三轴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26年4月8日23时17分,在国道G318线K1820+300M重庆市万州区万利路高洞子处非现场不停车检测系统2车道,经系统检测车货总重26500千克,超限定标准1500千克,实施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61010386,行政处罚告知书出具时间:2026年4月29日,拟处罚金额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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