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申请人晋州市悦兴商贸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2139552、出票日期2025年10月11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浙江绮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拙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上海拙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受理申请人浙江顺腾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城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31744696,申请人为浙江顺腾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收款人为嘉兴市湘家荡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2026)浙04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杨新喜、嘉兴馨婷商贸有限公司、马振兴、张胜:原告嘉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浙0402民初124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聂有庆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琼9005工受〔2026〕0081号)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琼9005工举〔2026〕0013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海南省文昌市文蔚路55号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室,联系电话:0898-63330471)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昌文城董记湘菜馆:我局受理曾德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琼9005工受〔2026〕0080号)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琼9005工举〔2026〕0012号)。因无法送达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海南省文昌市文蔚路55号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室,联系电话:0898-63330471)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婷【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0906****,原昆山市巴城镇雅慕羊绒大衣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昆人社察令字〔2026〕第0027号),责令你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张富容工资报酬40000元、胡海英工资报酬15650元、程丹工资报酬9600元,并在支付完毕后2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幢8楼,联系人:薛一琦、沈宇,联系电话:0512-55236057)。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拒不履行本指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儋州综执罚告字〔2026〕第210号
儋州市科技服务行业协会: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2023年(共5年)未按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儋州市民政局关于儋州市科技服务行业协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确认书》;2.《现场笔录》;3.《儋州市民政局关于儋州市科技服务行业协会未年检期间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序号17中严重违法裁量阶次“市县级社会团体两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及以上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吴玲花 谭精
  联系电话:(0898)23883023
  联系地址:儋州市那大镇先锋西路与云月路交叉口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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