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云南天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史常格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朱玉杰、彭兴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柴云飞、张均荣:本院受理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1183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詹妮、周凯:本院受理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118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阳家芳、喻洪书、祝立有、屈在芳、尹会仙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云0581民初925、927、928、930、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阳家芳劳务费200667元;2.由被告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喻洪书劳务费50000元;3.由被告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祝立有劳务费9000元;4.由被告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屈在芳劳务费7500元;5.由被告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尹会仙劳务费7200元。五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四川中农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超群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郑超群称,被申请人郑颖(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720728****)于2003年从家中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杳无音信,经家人多方寻找,始终没有其下落。下落不明人郑颖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颖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郑颖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郑颖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海南恒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翠鸿等3人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3290-3292号裁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太原市德泉海印商贸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618号,申请人山西迎泽宾馆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德泉海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姜玲、姜志高、刘家豪: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6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本会于2026年7月27日9时30分在本会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林万坤: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6]03-0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改正大连市甘井子区金虹东路287-1号、287-2号、287-3号东侧违法建设一处建筑物的违法行为。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张雨萌:根据群众举报,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万科翡翠四季20号楼1单元401窗改门。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辛寨子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辛祥街6号,电话:86301609),逾期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产五汉: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岚岭路799-1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因你不配合调查处理,我局革镇堡执法大队向你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革镇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子村委会东行100米,电话:86432266),同时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侯佳艺: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岚岭路793-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因你不配合调查处理,我局革镇堡执法大队向你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革镇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子村委会东行100米,电话:86432266),同时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金淼: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岚岭路799-5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因你不配合调查处理,我局革镇堡执法大队向你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革镇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子村委会东行100米,电话:86432266),同时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历晨: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岚岭路795-7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因你不配合调查处理,我局革镇堡执法大队向你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革镇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子村委会东行100米,电话:86432266),同时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刘礼晔:你涉嫌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岚岭路797-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1处建筑物的行为。我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因你不配合调查处理,我局革镇堡执法大队向你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革镇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子村委会东行100米,电话:86432266),同时向你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处违法建筑物,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张春栓:你于2026年3月18日被发现在甘井子区渤海路石灰窑路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清运案涉场地内所有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予以警告,并接受复查。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常州婧好涂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建人社察理告字〔2026〕第002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依法支付周正标劳动报酬10000元,加付赔偿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225号,联系人:吉晨亚、司红柏,电话:0515-86220879),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