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黄社灶:
根据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执恢53号执行裁定书,梁国洪名下英德市英城利民路与迎春巷交汇处正林大厦133套房产已依法裁定抵债给我行,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我行时已转移,现我行拟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动产以物抵债过户税费依法各自承担。鉴于梁国洪已死亡,你作为其妻子、法定继承人及本案被执行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协助办理过户,并承担转让方对应税费。请于2026年5月28日前到英德市税务局申报并足额缴纳你方应承担的税费。若逾期未缴,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你方自行承担,我行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