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越野翻车申请理赔遭拒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法驳回诉请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苏森·阿斯哈尔

  如今,不少车主选择在节假日自驾出游,驱车奔赴一些山野之地,尽享旅途惬意,可如果游玩过程中遭遇翻车,是否能得到保险“兜底”?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因沙漠越野翻车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性质,为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25年1月,李某驾驶该车辆在某景区附近的一片沙漠中行驶时,发生了车辆自翻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事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6万余元的车辆维修损失,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车辆行驶至非正常道路的沙漠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考量车辆用途、使用范围、行驶环境等多重因素。
  本案中,涉案现场为自然沙丘戈壁地貌,无任何人工修筑的通行道路,地表为松软易陷的沙层与陡峭沙坡,事故现场周边无任何道路标识或景区安全提示,无任何通行必要性,李某亦未对其驾车驶入该沙漠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家庭自用性质投保,而家庭自用车辆的常规使用场景为普通道路,沙漠腹地中的路况较为复杂,且无安全保障,车辆陷沙、侧翻等风险大幅提升,故李某在沙漠中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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