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调解员促成历时8年涉外商事纠纷和解
为《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后上海浦东首案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5月6日上午,一起历时8年的涉外纠纷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达成和解。《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纠纷由个人调解员主持调解,是我国涉外商事领域个人调解制度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实践的首次探索。
  个人调解(独立调解)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通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往国内涉外商事领域并没有这条路径,只有调解组织可以开展商事调解活动。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商事调解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在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丁伟作为个人调解员,主持调解了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记者了解到,该案当事人一方是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另一方为广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2018年,外资企业根据双方确认的《提货确认单》向广东公司销售自某国进口的塑料制品。截至2025年3月,广东公司累计拖欠货款数十万元。
  2025年3月,广东公司向外资企业出具《付款计划函》,承诺分期还清欠款。后经陆续偿还,仍有部分款项未付。外资企业于2026年4月向广东公司发出《催款函》,催告未果,双方纠纷进一步升级。
  鉴于有长期合作基础,双方都不愿对簿公堂,代理律师向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求助时,获悉浦东正在试点开展涉外商事纠纷的个人调解。
  经推荐,双方协商选定由丁伟担任本争议的个人调解员,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个人调解的辅助机构,提供调解秘书等相关配套法律服务。
  经过前期调查工作,5月6日上午9:30,调解正式开始。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梳理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丁伟促成双方就剩余货款的支付方案达成和解,一揽子厘清8年来累计债款,并制定分4期清偿方案,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和个人调解员签署后即时生效。
  “当事人前期已有还款计划,但一方面因资金链紧张陷入现金流困境,另一方面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专业问题产生疑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我们找到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丁伟教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他不仅理清了还款金额,还解答了当事人的疑惑,非常专业高效。”广东公司代理人储小青说。
  “在自贸区内,个人可以担任独任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这为我们更好地服务外资客户打开了一扇窗。”外资企业代理人何丽娟对个人调解制度充满期待。
  丁伟介绍,202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对商事调解员个人参与商事调解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今,《商事调解条例》允许有关地方试点相关制度。因此,浦东试点涉外商事争议个人调解工作可谓于法有据。浦东肩负着“加强商事争端等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战略使命,据此先行先试,具有极为显著的开创性意义。
  据悉,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与仲裁、诉讼相比,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许多国家出台商事调解相关制度,以此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本次涉外商事纠纷个人调解首案在浦东落地,是浦东在《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后,主动对标积极探索个人调解制度在中国实践的可行性,通过具体案例彰显立法成效。”浦东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爱武说。
  据悉,“深化推进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构建个人调解制度”已被写入2026年浦东深改委一号文件。为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浦东新区司法局目前正配合区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涉外商事争议个人调解若干规定》,未来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好《商事调解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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