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案落槌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两份盖有不同国徽印章的判决书,法官该如何确认其跨国界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的答案关乎跨境商业活动的信心与保障。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以来,成都法院首例成功将《备忘录》的“共识互惠”转化为司法实践中的“事实互惠”,并据此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金钱判决的案件。
本案源于两位新加坡公民在四川合作投资产生的内部款项结算纠纷。
新加坡籍原告赖某某与新加坡籍被告洪某某因共同出资购买并合作开发崇州市的一块土地产生纠纷,双方曾就出资事宜签订协议。后洪某某与第三方公司就土地开发事宜发生纠纷,相关争议经我国法院审理后,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终403号生效判决,判令第三方公司向洪某某返还合同款项1000万元及利息。
赖某某主张其对土地购买款有出资,遂依据与洪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某返还其依据前述判决所获部分金额785万余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4年2月16日作出HC/JUD65/2024号民事判决,支持赖某某的请求,判令洪某某在收到我国法院判决款项后向赖某某支付人民币785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及逾期利息等。洪某某遂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之初,法院便面临核心法律问题挑战:一方面,中新两国未缔结判决承认执行的条约,如何打通司法协作路径?另一方面,面对一份内容复合的外国判决,中国法院应以何种范围和方式提供司法协助?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跨境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无缝衔接的保障。
面对无国际条约可依的现实,如何认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成为破局关键。
《备忘录》是两国最高司法机构就商事金钱判决承认与执行达成的专门性共识文件,为互惠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确的制度框架。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之前,新加坡法院已有承认和执行我国上海、江苏等地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我国法院亦曾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本案的审结,不仅是对《备忘录》共识的法律适用,更是中新两国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成果,标志着两国在商事判决流通领域形成了稳定、可预期的共识互惠关系。
本案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成都中院对判决内容采取了“可分式”承认与执行模式,精准界定了司法协助的效力范围。
新加坡判决第五项包含“如果双方就其他杂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庭裁决”的内容。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该部分属于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保留裁决,金额不明确,不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需为确定债权的要求。据此,作出了部分承认与执行的创新裁定:对新加坡判决中金额明确、给付条件清晰的判项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上述金额不确定的保留裁决部分,因其与其他判项可分,故不予承认和执行。
据介绍,这一裁判明确了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边界:既积极履行国际司法协作义务,保障确定债权的实现;又坚守我国司法程序的核心要求,不代为执行内容不确定的外国裁决,体现了高度的司法智慧与原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