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
《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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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还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此外,《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