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版:公告 [上一版] [下一版]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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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林:本院受理原告马世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6)渝0106执异124号 吴玉美、郑国春:本院以(2022)渝0106执7704号案立案执行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国春、吴玉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2)渝0106执770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渝0106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渝0106执77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海南琼中大泽林农畜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有忠与海南琼中大泽林农畜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琼劳人仲案字〔2026〕第22号),因无法送达至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该案定于2026年6月23日9时在本委三楼(琼中县汽车站对面,国兴大道197号三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昌市怡坤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雄诉你公司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6月26日9:00在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盐城艺居传媒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察理字〔2026〕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支付宋佳昕工资9313元,加付赔偿金4656.5元,合计13969.5元;支付贾安琪工资9313元,加付赔偿金4656.5元,合计13969.5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本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公告
文管庄债报字【2026】B009号
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文件编号:文管庄债报字【2018】第B007号),于2018年6月29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2025年10月24日经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根据获得批准的B007号《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4.2.1的规定,预定进行二次财产分配,本次为第二次分配,将于2026年5月10日开始实施。本次分配前,没有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额交付提存。本次分配前,管理人提存的债权人没有领受的破产财产分配额236,546.70元,以及管理人提存的本次分配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截至本次公告日,没有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无需提存债权分配额。特此公告。
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郭晓斌: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诉你与马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硕县人民法院
赵荣:本院受理赵军诉你与赵兴宇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齐铁心:本院受理成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9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通 知
我公司职工房玲羽,性别:女,身份证号码:220211199002154524,公司多次联系你未得到回复。现请你于2026年5月23日前与公司联系并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2026年8月6日)回公司报到上班,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办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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