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二)
明确“开门杀”责任保障受害人利益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张昊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对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规定。
据介绍,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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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此外,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释(二)》是继2020年最高法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针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旨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交通事故处理往往涉及垫付、赔偿、追偿等各个环节,同一事故容易衍生多个诉讼,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冗长、成本较高甚至程序空转。对此《解释(二)》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通过优化程序设计、合并相关诉求等方式,强化司法程序效率,提高一体解纷的质效,实现同一事故引发的相关纠纷集约解决、实质解决、尽早解决,切实减轻诉累、杜绝程序空转。
《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