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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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罗丹:本委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487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明希:本委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487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王妍:本会于2023年6月1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案[(2023)武仲受字第000002082号]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武仲裁字第00000323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8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夏伶佳:本会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案[(2024)武仲受字第00000486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张雪冬: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汉新屿星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争议案(本案编号:2022000001472)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1417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马鞍山市宏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
马鞍山市昌久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安徽金宏电器有限公司:根据2026年2月1日上述两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马鞍山市宏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其对贵公司享有的(2014)当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马鞍山市昌久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双方联合公告,要求安徽金宏电器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向马鞍山市昌久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宏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昌久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河山于2025年5月1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已将(2016)闽0305民初2046号判决项下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郭健灿、王丽华和担保人郭锦瑛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陈河山,鉴于债务人郭健灿已去世,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王丽华、担保人郭锦瑛及郭健灿的继承人陈秋英、王丽华、郭志洋、郭志恒、郭之瑶等人。请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的承继人向陈河山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福建省超能贸易有限公司
陈河山
2026年4月28日
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申报公告
  被继承人郑天娇,性别:女,身份证号:440524197001240068,已于2024年6月10日去世,生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社区上梅林越华路2号4栋406。依据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现由彭丹担任郑天娇遗产管理人。
  根据现有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程序,现就被继承人郑天娇的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情况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如有与郑天娇存在合法继承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或与其存在遗赠抚养关系的人员,请在公告期限内与公告人联系,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或相关权利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籍资料、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等);相关事实情况说明。
  二、如有依靠郑天娇生前抚养的人,或对郑天娇尽主要抚养义务的人,请在公告期限内申报权利,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抚养关系或抚养事实的证明材料;相关情况说明。
  三、如有与郑天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请在公告期限内与公告人联系,并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情况说明。
  四、本公告期限为6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逾期未申报或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五、请上述相关人员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材料提交或邮寄至以下地址: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西区恒信花园1期快递柜,联系人:彭丹,联系电话:19539681318。
公告人:彭丹
2026年4月28日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杭州燕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
桐庐和谐景观石有限公司、潘勇华等
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本院受理的杭州燕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辰公司)诉桐庐和谐景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潘勇华、查燕霞、申屠晓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浙8601民初779号。经查明查燕霞、申屠晓为和谐公司员工,经审理认定查燕霞、申屠晓发布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因其系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内容中附“景观石认准和谐”等内容,言论内容与公司业务高度相关,其行为针对对象系公司同行,应认为构成职务行为,应由和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燕辰公司主张和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潘勇华系其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和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燕辰公司该项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和谐景观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燕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布并删除其在申屠晓、查燕霞微信朋友圈及相关微信群中的涉案诋毁信息);二、被告桐庐和谐景观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申屠晓、查燕霞微信朋友圈中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保留3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法治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桐庐和谐景观石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桐庐和谐景观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燕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四、被告潘勇华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杭州燕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茂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6307290337):
  本局查处你未经审核批准建造房屋一案,已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夏农(宅基)罚〔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夏县农业农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夏县八一街275号
  联系电话:15535945758
夏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
催收公告
中科润通经贸(成都)有限公司、安后英:
  2023年11月9日,你我三方签订《合同终止及担保协议》,我司多次催收,你方未履行债务。现公告要求你方返还预付款人民币400元,并按LPR四倍向我司支付利息。
日照大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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