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控烟从“有法可依”迈向“有效执行”

  □ 陈猛

  学校门口的家长等候区被二手烟包围、餐馆禁烟劝阻10人仅2人配合、乘客在列车车门处吸烟引发争执而乘务员却无权管理……这些看似琐碎的现象,折射出的是深层社会治理问题:在未成年人密集、人员拥挤或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自由与他人健康权如何平衡?当禁烟标识形同虚设,我们该如何破局?
  笔者认为,公共场所控烟的本质并非“能否吸烟”的简单争论,而是需要系统审视,从法律、管理、社会三个维度推动控烟从“有法可依”迈向“有效执行”。
  学校门口、火车站台、餐饮场所等区域矛盾频发,其中的共同点在于人员密度大、空间相对封闭、被动吸烟者处于弱势,而二手烟问题的核心是“强制共享”。以学校门口为例,吸烟者行使选择权,孩子却无拒绝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这并非剥夺吸烟者权利,而是基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其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我国公共场所控烟并非无法可依。
  从国家层面来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他控烟相关的法条,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中。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有明确罚则外,其余大多较为笼统,缺乏相应的罚则作为支撑。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的,是各地的控烟专项立法。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均已颁布控烟条例,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实践。但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公共场所控烟法律,地方立法先行也产生各地控烟力度不一,跨区域执法衔接困难。
  如今出现的控烟标识提示、劝阻效果较差等现象,背后隐藏的是控烟治理的三个痛点:第一,法律责任“空心化”。当前,大部分控烟法规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力度较小,且执法频次极低。对个人来说,被罚款的概率远低于其日常吸烟行为的发生频率;对场所经营者而言,默许吸烟的违法成本常低于劝阻吸烟可能带来的损失,经营者主动控烟,甚至有可能受到顾客“不再光顾”的威胁。第二,执法主体“碎片化”。控烟执法工作涉及卫健、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然而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同配合,存在“看得见问题却无权处理,有权处理却难以察觉问题”的执法盲区。第三,公众认知“错位”。“吸烟有害健康”的概念深入人心已久,但“不当吸烟危害他人”的公德意识却尚未形成,部分烟民视吸烟为“个人私事”,将劝阻视为冒犯,使控烟常引发“观念冲突”。
  在笔者看来,与普通公共场所相比,交通枢纽、校园周边等区域由于特殊的功能定位,与其他区域相比,在执法设计方面更应体现差异化。
  执法主体上,这类区域通常具备“空间边界清晰、管理主体明确”的特性。北京通州站的做法颇具借鉴价值:联合国铁、区卫健委、疾控中心、铁路派出所、属地街道、枢纽公司等多方力量,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控烟工作格局,切实避免了无人管理和无权管理的困境。
  执法尺度上,毫无疑问,对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包括校园周边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应施行最严标准,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也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执法方式上,对于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区域,宜多采用“技术赋能”。如北京南站对烟雾进行监测、上海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开展控烟监管。这类技术手段的运用,既规避了执法人员与吸烟者的直接冲突,也达成了全天候无死角的管控。
  如何破解控烟难题?
  笔者认为,面对吸烟者不配合、经营者存在顾虑等控烟困境,仅靠“严罚”难有实效,需搭建“意识引导、场所管理、执法完善”三位一体综合治理体系。
  在引导公众意识方面,应从权利宣示转变为义务自觉。控烟宣传不应仅局限于“吸烟有害健康”的口号或者张贴在墙上的禁烟标识,还需对“不吸游烟”等理念进行进一步普及。如上海提出的“室外不吸游烟”“吸烟请看标识”等举措,就体现了精细化的宣教导向。与此同时,要鼓励公众借助“控烟热力地图”等平台开展监督,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在场所管理规范方面,需压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对于经劝阻后仍继续吸烟的烟民,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对于扰乱秩序的吸烟者,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外,要推动“无烟场所”创建工作,通过正向激励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责任。
  在完善执法机制方面,关键在于实现从运动式执法向常态化监管的转变。上海的做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借助“控烟白皮书”“控烟热力地图”等工具,开展精准执法。这种执法模式,能够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投诉集中、问题突出的重点场所,实现“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干扰”和“增强执法震慑力”的双重目标。
  控烟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既属于法律范畴,又涉及治理层面;既关乎权利边界,也关联文明自觉。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当前控烟治理的首要任务并非“一蹴而就”地全面禁烟,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创新手段,缩小“立法预期”与“现实成效”之间的差距。
  从宏观层面而言,控烟治理的成效是衡量国家、城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标尺。当人们在学校门口、火车站台、餐厅等场所不再被迫吸二手烟时,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尊严,更是文明进步的体现。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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