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犯罪与文学

  □ 刘长敏

  战争犯罪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黑暗印记,而文学作为时代的镜子,始终与这一沉重议题紧密相连——它既记录着战争犯罪的滔天罪恶,也承载着人类对和平、正义与生命的深切思考。厘清战争犯罪的概念、剖析其与文学的关联,进而汲取文学作品传递的精神启迪,既是对历史的铭记,也是对未来的警示。
  要探讨战争犯罪与文学的关系,首先需明确战争犯罪的核心概念。从一般意义而言,战争犯罪的主体是国家,而主权国家的战争权利,在近代社会之前长期处于不受约束的状态。近代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在《国家六论》中提出绝对主权论,认为国家与生俱来享有宣战、媾和、立法、铸币等至高无上的权利,不受任何世俗法律限制。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虽强调主权需受自然法与国际法约束,却未对国家战争权作出任何实质性限制。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发动战争被视为主权的固有权利,“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丛林法则盛行,战争中的屠杀、掠夺等暴行,往往被当作胜利的附属品,从未被法律定义为犯罪。
  这种局面的真正质变,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二战是人类历史上最惨烈的灾难性浩劫,法西斯国家疯狂发动侵略战争,对犹太民族和被占领国人民实施野蛮的种族清洗与屠杀,造成约8000万无辜生命逝去,其中中国军民死伤人数高达3500万,人类文明与道德底线遭到毁灭性践踏。战争结束后,国际社会痛定思痛,达成普遍共识:任何国家以侵略战争形式对他国实施的战争暴行,都是对全人类的共同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与民事责任。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应运而生,开创性地确立了战争罪、反人道罪、侵略罪的法律概念,打破了“国家主权豁免”“职务行为免责”的旧有观念,明确了无论职位高低,个人都需为国家的战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也为战争犯罪的界定与追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文学从来都是时代的镜像,它以细腻的笔触、深刻的洞察,捕捉着时代的苦难与真相。战争犯罪以相互摧毁、毁灭为目的,用极端残忍的手段残害生命,将人性的恶推向极致,这种极致的苦难与罪恶,也为文学提供了最沉重、最深刻的创作素材。每一场非正义战争、每一次战争犯罪,都在文学世界里留下了刻骨铭心的印记,催生出一部部跨越时代、震撼心灵的经典作品。
  一战之后,反战文学便开始兴起,《西线无战事》《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永别了,武器》等长篇小说,成为反战文学的标志性作品。这些作品摒弃空洞的政治口号,转而聚焦小人物的命运轨迹,通过他们在战争中的挣扎、痛苦与毁灭,折射出时代的苦难与悲哀,诉说着宏大叙事背景下个体生命的渺小与脆弱,传递出鲜明的反战理念。
  二战之后,文学对战争犯罪的描述与反思更加深刻、更加真切。《辛德勒名单》《苏菲的选择》《钢琴家》等作品,以不同视角还原了战争的残酷与战争犯罪的罪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纪实体文学,《安妮日记》以少女的视角,记录了躲藏期间的恐惧与希望,字字句句都饱含着对生命的渴望;《南京大屠杀:被遗忘的二战浩劫》则揭示出战争场景下普通老百姓的恐惧与无助,控诉了侵略者的冷血与残暴。
  这些文学作品的意义,早已超越了文字本身。它们是战争罪恶的“文学档案”,以最真实的记录,为后人留存了历史的真相,防止历史被遗忘、被篡改;它们不刻意煽情,却以最朴素的文字,定格了战争犯罪的铁证,还原了无辜者的苦难,让战争罪恶无处遁形;它们以文学的力量冲击人们的心灵,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战争犯罪的反人类本质,推动整个社会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承载着战争记忆的文学作品,带给我们的启迪无疑是巨大的、多方面的。
  其一,铭记历史,拒绝遗忘,守住良知底线。文学作品用文字定格战争创伤,并非为了延续仇恨,而是为了让我们永远铭记战争犯罪带来的深重灾难,铭记那些无辜逝去的生命。遗忘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只有牢记战争的罪恶,铭记苦难的教训,才能时刻警惕历史重演,守住人类最基本的良知与道德底线。
  其二,敬畏生命,崇尚和平,摒弃战争暴力。战争文学最动人的力量,从来不是歌颂战争,而是对生命的珍视、对和平的渴望。作品中那些破碎的家庭、苦难的个体、泯灭的人性,都在提醒我们:和平从来不是理所当然的馈赠,而是人类最珍贵的财富。任何形式的非正义战争、任何战争犯罪,都是对生命的践踏、对文明的破坏。反对战争、守护和平,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
  其三,坚守正义,勇于反思,承担时代责任。战争文学不仅记录罪恶,更引导我们深刻反思:为何人类会一次次陷入战争的泥潭?我们该如何阻止战争犯罪的发生?这些作品是治愈战争伤疤、警示未来的良药,而国际法早已为战争犯罪划定了明确红线,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逾越。但愿文学在人们心灵深处种下的反战种子,能够不断地生根发芽,提醒各国人民共同守护和平的信仰,让战争的罪恶不再重演。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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