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承包诉讼的农田已建成“鸟类食堂”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朱丽翠 段佳敏
4月的黄河三角洲,湿地返青,百鸟翔集。在黄河入海口的一片生态修复区内,成群候鸟自在觅食,处处洋溢着勃勃生机。
看着眼前的景象,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副庭长刘洁的思绪,回到了两年前的一次庭审现场。
“法官,我们20年的心血、上千万元的投资,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优先承租权’,难道就不作数了吗?”法庭上,某农业公司负责人钱某攥着几页泛黄的合同激动地诉说着自己的委屈和不易。
“看看窗外的那些鸟。”被告席上,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河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指向窗外——那里正是被誉为“鸟类国际机场”的黄河三角洲湿地,此刻,数以万计的鸟群正起落翻飞。这名工作人员缓缓地说道,这片土地回收后将用于建设“鸟类补食区”,不是不愿出租,而是这片土地该还给它们了。
20年前,该农业公司与当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在管理站另行对外承包时,同等条件下该农业公司优先承包。时光流转,合同即将到期,管理站通知农业公司,合同到期后将回收土地,按照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要求,用于建成“鸟类补食区”,不再对外承包。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该农业公司将管理站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某农业公司坚称优先承租权受法律保护,巨额投资理应得到延续;管理站则出示了国家公园的规划图纸,展示了这片湿地对于全球候鸟迁徙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
刘洁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她敏锐地察觉到,这不是简单的违约纠纷,而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理解“同等条件”这一法律概念的价值判断,这起案件的裁判将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产生一定示范效应。
最终,垦利法院审理认为,建设“鸟类补食区”属于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公共管理行为,与商业性“对外承包”不构成“同等条件”,某农业公司的优先承租权在本案中不具备适用基础,故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1月1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不是对契约精神的否定,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司法确认。当个人权益与重大公共利益冲突时,司法需要作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价值引领。”刘洁向钱某解释道,20年前缔约时,土地生态功能尚未受到如此重视,并没有以国家公园的形式明确提升至重要的优先地位。如今,建设“鸟类补食区”已成为履行法定生态保护职责的公共管理行为,其目的、性质与商业性“对外承包”有着本质区别,判决实质是司法对“生态保护优先”国家战略的捍卫。黄河三角洲的生态价值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良生态带来的综合效益和品牌价值,将惠及所有企业和居民。
为解开钱某的心结,二审宣判后,刘洁对其展开判后答疑,并引导他前往法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厅,打开了展厅与自然保护区现场实况连接的屏幕。当画面显示两只东方白鹳幼雏破壳而出时,刘洁看到,钱某的眼睛亮了,她知道,钱某的心结正慢慢解开。
案件的妥善解决,得益于永安法庭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支撑。作为集中管辖黄河口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法庭,永安法庭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持续打造“生态永续·法护安澜”审判品牌,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创建“专家智库”,聘请农业、环保、水利等领域专业人士提供智力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永安法庭积极探索“判决+司法建议+综合治理”模式,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据了解,在去年以来审结的58件环资案件中,多数实现了“审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治理效果。同时,法庭还将审判职能延伸至生态保护一线,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巡回办案点,把法庭搬到黄河岸边、湿地现场,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司法就像黄河水,既要有守护堤坝的刚性,也有润泽万物的柔性。”垦利法院党组成员周卫亭表示,从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到一个专业化环境法庭的设立与运行,垦利法院将持续探索更多创新举措,以司法智慧守护黄河尾闾安澜。
今年4月8日,刘洁对该案再次进行了回访。她发现,这片曾经引发诉讼的农田已成功转型为“鸟类食堂”,实现了从农业种植到生态保护的功能蜕变,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画卷,已经徐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