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邓冬梅:本院受理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作为第三人与被告王哲、马永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周才加: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玉山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9日,乌兰县人民法院对哈某、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了(2024)青28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该案于2024年3月19日生效。现就该案依法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认领事宜,公告如下:一、认领范围:本次公告所指涉案赃款,系乌兰县公安局在办理哈某、韩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扣押、冻结的与本案相关的非法所得款项,2024年1月8日,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向本院移送扣押在案现金90000元,冻结在案赃款162309.2897元。二、认领主体:由2023年5月至8月向6217004400027936147号中国建设银行卡、622180850000319090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850001612020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80850000329902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850001612257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80850000255236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30171120248529号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卡转账后资金受损的合法受害人,即因本案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且该损失与扣押、冻结在案赃款存在直接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领取。三、认领材料:1.书面认领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3.证明财产损失及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四、认领期限及方式:1.认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2.申请方式:申请人需在上述期限内,将完整的认领材料递交至本院(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和政路1号;联系人:金格尔玛;联系电话:8247911),提交方式为现场递交或邮寄(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3.公告期内无人申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中“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之规定依法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烟台海警局长岛工作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海警(长)行罚决字[2024]12号
违法行为人张伟,男,40岁,1984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405030219,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鲜光村,现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小城怡景20号楼1单元602,工作单位:无。
现查明2023年10月17日14时30分,你经营的鲁长渔养60971船,在不具备捕捞资质前提下于38°16.068‘N,121°1.942’E附近海域使用徒手潜水方式捕捞江瑶贝9804个,构成未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鲁长渔养60971船出海应配备三级船长1名,此次出海时未配备该职务船员。2023年11月24日,鲁长渔养60971船违反长岛工作站下达的禁止离港决定,擅自离港前往蓬莱中心渔港上坞,于2023年11月30日被烟台市蓬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对张伟处罚款玖万伍仟元并没收非法所得(已变卖壹万零捌佰贰拾肆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对张伟处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违反禁止离港决定的行为对张伟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对张伟处罚款壹拾陆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已变卖壹万零捌佰贰拾肆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于15日内,凭本决定和电子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海警局长岛工作站
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安徽中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85230875T,注册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巴山东路168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9月14日,产生扬尘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357-8602955。
临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