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致鱼大量死亡被判赔十三万余元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梁  军
            刘佳美
  
  个体养殖户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矛头指向上游一家企业,然而公司拒不认账。这起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该公司最终被判决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2023年4月,个体养殖户陈某承租的14亩堰塘突发险情,其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事发后,陈某第一时间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报案。
  执法人员迅速到场,对涉事企业门口下水道及鱼塘水体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两处水质样本均超出“水质最低检出限”指标,已无法保障鱼虾正常生长繁殖。
  调查显示,位于陈某鱼塘上游的湖北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焊装、冲压车间处在正常生产状态,却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此外,厂区也并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公司负责人承认,降雨时雨水冲刷厂区路面,会将少量未完全收集的生产废水带入污水管网,最终汇入下游。
  针对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经打捞称重,死鱼共有11021.26斤。因协商无果,陈某将某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7361.42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纠纷中,行为人需就自身无责、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某公司位于陈某鱼塘上游,陈某发现鱼死亡后及时报案,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测数据及现场调查情况,足以证实该公司排污行为与鱼的死亡存在关联。
  参照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布的黄鱼市场批发价25元/公斤,结合死鱼重量,法院核定水产品损失价值为137765.75元。
  2025年11月,枣阳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陈某137765.75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