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宣传教育的“十条路”

  □ 郝铁川

  中国古代具有重视法制宣传教育的传统。举例而言: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将法律公之于世,使民众得以知晓、研习律法;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徙木立信,树立法治的权威;秦朝建立之后,命令百姓以吏为师,奉法而行。概而言之,中国古代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有如下十条路径。
  第一,通过儿童启蒙读物宣传法律思想。《三字经》既宣扬“孝”的伦理,如“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又阐释“悌”的德行,如“融四岁,能让梨。悌于长,宜先知”;还承载了“三纲五常”的核心礼法思想,如“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弟子规》依据孔子教诲编撰而成,是规范日常言行的生活准则,分为孝、悌、谨、信、爱众、亲仁、学文七个部分,核心思想为儒家倡导的孝悌仁爱。《女儿经》是中国古代针对女子的思想道德与行为规范教材,提倡“父母骂,莫作声,哥嫂前,请教训”“夫妇和,家道成,妯娌们,要和顺”。
  第二,通过戏曲宣传法律思想。包公戏流传南北,几乎覆盖各类戏曲剧种。戏剧中的包公,虽然并不等同于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包拯,但集历代廉吏形象之大成。他清正廉明、铁面无私、心智过人、执法如山,凝聚了古代社会百姓对清官的企盼、对司法公正的向往。
  第三,通过诗词曲赋宣传法律思想。如《诗经·小雅·北山》传递天下一统、法度归一的理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唐诗中彰显民本法治与伦理教化思想的佳作颇多,韦应物《寄李儋元锡》以“身多疾病思田里,邑有流亡愧俸钱”道出官吏履职尽责、体恤百姓的法治操守,元稹《遣悲怀》以“诚知此恨人人有,贫贱夫妻百事哀”传递民间情理与礼法相融的教化内核。宋词中饱含家国大义与忠君守法情怀的作品,以陆游《示儿》“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岳飞《满江红》“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为代表。在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礼法合一的治理体系下,爱国情怀并非单纯道德情感,而是以家国大义诠释忠君守法、维护大一统法度的法治内核,这类诗词正是对这一核心法律思想的生动诠释。除诗词之外,元代散曲同样承载着法治教化意蕴,张养浩《山坡羊·潼关怀古》以“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直击民生疾苦,深刻蕴含以民为本、体恤苍生的法治内核。
  第四,通过石刻宣传法律思想。秦刻石是中国秦代碑文遗存。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巡游期间,于峄山、泰山、琅琊台、芝罘、芝罘东观、会稽、碣石七处立石刻文,史称“秦七刻石”。宣传法制是刻石的内容之一。如泰山刻石记载:“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琅琊刻石记载:“除疑定法,咸知所辟”“欢欣奉教,尽知法式”。芝罘刻石记载:“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第五,通过衙门匾联宣传法律思想。因保存比较完整而被誉为“中华之最”的河南省内乡县县衙,其建筑物上共有匾额30余块、楹联30余副。其中,彰显儒家民本理念的有大门联“治菊潭,一柱擎天头势重;爱郦民,十年踏地脚跟牢”,彰显儒家德主刑辅理念的有申明亭联:“申劣情揭赃利惩前毖后,明事理化芥蒂治病救人”。此外,还有旌善亭联:“旌忠良褒清廉亘古不变,善黎庶敬孝悌万世流芳”,狱神庙联:“尔违条犯律,罪有应得;吾发奸擿伏,歧途指返”等。
  第六,通过科举创设“明法科”提高官员法律素质。宋太宗时期,诏令“诸科始试律义”,将律法纳入科举考核范畴。宋神宗为扭转“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的学风,进一步设立新科明法,考核律令、《刑统》大义与断案能力,极大激发了士人学法习律的积极性。苏轼在《戏子由》中写道:“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其本人亦是学法通律的践行者。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参加科举考试,所作策论《刑赏忠厚之至论》获主考官梅尧臣、欧阳修赏识,拔擢为第二名。礼部复试时,他以《春秋对义》取为第一名。
  第七,通过设立“申明亭”宣传法律。申明亭是明清两代地方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的官方场所,明洪武五年由朱元璋诏令全国府州县及乡里普遍设立,常与旌善亭并置,主要用于公示善恶案例、调解民间纠纷。亭内由乡里推选的“老人”负责宣讲律法、评断户婚田土等民事纠纷,其调解结果具有司法前置效力,未经申明亭处理不得径直赴官告状;重大案件则以木质牌匾公示。
  第八,明清时期把官员要“讲读律令”条文载入《大明律》。《大明律》专设条文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大清律例》沿袭此制,同样对官员“讲读律令”作出规定。
  第九,通过制定家训宣传法律。例如,包拯家训有言:“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意思是:“后代子孙做官的人中,如有犯了贪污财物罪而撤职的人,都不允许放回老家;死了以后,也不允许葬在祖坟中。不顺从我的志愿,就不是我的子孙后代。”家训文末,包拯又批注:“仰珙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昭后世。”这是说,“希望包珙(包拯儿子)把上面这段文字刻在石块上,把刻石竖立在堂屋东面的墙壁旁,用来告诫后代子孙。”
  第十,通过设立皮场庙宣传廉政法制。明代朱元璋重典治贪,要求各府州县衙门左侧均建皮场庙,内置土地神龛,官衙大堂公座左侧悬挂塞满草的人皮袋(时称“皮草囊”)。该场所专用于对贪官实施剥皮刑罚,以震慑贪腐、宣扬廉政律法,强化官吏守法敬畏之心。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中国古代宣传法制、法律思想的做法,诞生于封建专制的历史语境,其中维护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惩戒百姓、漠视民众个体权利、依附皇权专制统治等内容,则完全背离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必须坚决摒弃、理性批判。但同时,这些做法中亦有重视基层普法教化、坚持德法共治、以通俗载体传播法治理念、依托家风家训涵养法治意识等经验,贴合法治传播规律、蕴含朴素治理智慧,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值得今天的我们梳理和借鉴。
(作者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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