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首纪行诗看沈家本的法律救国思想
□ 沈厚铎
清末民初,内忧外患的危局催生了无数仁人志士的救国思考。在“清末修律”这个中国法律史的重大转折点上,沈家本以四十余年刑曹生涯的积淀,结合乱世流离的亲身体悟,逐步形成了法律救国思想。其《祁州与潘文涛大令江夜话》《中牟县》《子产祠》三首诗作,恰是这一思想从萌芽到成熟的生动见证。
乱世疮痍中的救国初心
《祁州与潘文涛大令江夜话》的思想萌芽
《祁州与潘文涛大令江夜话》是沈家本从保定前往开封途中所作,彼时他刚经历八国联军囚禁的“保定之难”,亲身体验了国破家亡的屈辱与痛苦。诗作以“荒城逢旧雨”的场景切入,通过乱世与安隅的强烈对比,萌生了法律救国的初步构想。
诗作开篇即描绘出清末的社会全景:“浩劫生螭魅,强邻尽虎狼”,既痛斥国内奸佞当道,又揭露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将内忧外患的时代困境直白呈现。而祁州城“闾阎睹小康”的安稳局面与“吏卒喧排仗,民兵笑拥旗”的场景,则让历经战乱的沈家本看到了秩序重建的可能。这种 “荒城”与“小康”的反差,使他深刻认识到:国家的存续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秩序的维系亟须制度化的治理手段。尾联“痛定应思痛,须寻国手医”成为其思想萌芽的关键标识,此处的“国手医”并非指普通治国人才,结合沈家本四十余年刑部任职经历,实为暗指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救治——唯有通过健全法律、规范秩序,才能“清伏莽”以安内,“起疮痍”以强国。
值得注意的是,诗中“重见汉官仪”的感慨,既蕴含对传统典章制度的追怀,也暗含对制度权威的认同。沈家本在联军占领的保定目睹了法度废弛的混乱,又在祁州见证了礼仪秩序带来的安定,这种亲身体悟让他坚信:国家治理离不开稳定的制度规范,而法律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制度形式,正是“医治”乱世的良方。此时的沈家本,已从单纯的忧时伤世,转向对救国路径的理性思考,法律救国的思想初具雏形。
吏治与制度的辩证思考
《中牟县》的思想深化
如果说《祁州与潘文涛大令江夜话》初步萌生了以制度规范救国的意识,《中牟县》则通过咏史怀古,进一步将对“法度”的关注延伸至“吏治”的层面——他深刻意识到,再完善的制度也需由贤能的官员来推行。这首七言绝句借中牟县的史迹,将“勤内治”的诉求落脚于“循良吏”的期盼,从而将对制度规范的关注,更具体地延伸至执行制度的主体层面。
中牟作为汉初名相萧何的故里、官渡之战的古战场,承载着“贤能兴邦”的历史记忆。沈家本途经此地,抚今追昔,写下“鲁君异政不能忘,百里讴歌百世芳”,追忆历史上贤吏善政带来的长治久安。但笔锋一转,“积弱要须勤内治,于今畴是汉循良”的设问,直指清末吏治败坏的现实困境。诗作暗含的逻辑十分清晰:空有法律条文而无贤吏推行,无法真正发挥治理效能。沈家本希望,自己日后投身的修律事业,不仅需要制定良法,更要成为“汉循良”式的官员,而且要躬身践行,才能让法律落地生根,实现“勤内治”以扭转积弱局面。
这种思考并非空谈,而是基于清末变法的现实教训。当时朝廷虽有变法上谕,但地方官吏或因循守旧,或借机敛财,致使制度革新流于形式。沈家本在诗中强调“勤内治”实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完善法律制度以规范治理,二是整顿吏治以保障法律实施。这一认知标志着其思想的深化——以法救国并非单纯的立法改革,而是涵盖“良法”与“善治”的系统工程,吏贤则法行,吏劣则法废。这种对法律实施主体的重视,让沈家本的法律救国思想更具现实针对性,也为他后来修律过程中重视司法人才培养埋下伏笔。
以史为鉴的改革自觉
《子产祠》的思想成熟
《子产祠》是三首诗作中思想最为成熟的篇章,沈家本以春秋郑国贤相子产为典范,明确了法律救国的核心路径——效仿子产“铸刑书”的改革精神,通过制度革新实现救时救国。这首诗将历史典范、时代需求与个人抱负完美融合,标志着其法律救国思想的最终成型。
子产作为春秋时期的改革家,在郑国推行“铸刑书”(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公之于众)、“不毁乡校”等举措,使“国小邻强”的郑国在列强夹缝中站稳脚跟,被孔子赞为“古之遗爱”。沈家本在诗中盛赞子产“论学原须并论才”,强调其不仅有仁德之心,更有将学识转化为治国实践的改革才能。“国小邻强交有道”一句,既概括了子产的治国功绩,更暗合清末中国的处境——面对船坚炮利的西方列强,唯有像子产那样通过制度革新强化国力,才能实现“交有道”的平等外交。结尾“此人端为救时来”的赞叹,实则是沈家本的自我期许,他将子产视为精神偶像,立志以法律改革为己任,成为清末的“救时之才”。
此时的沈家本,历经保定之难的屈辱、仕途生涯的历练,已完全跳出传统士大夫的怀旧情结,形成了兼具历史传承与时代精神的法律思想:一是法律是强国固本的根本保障,如同子产“铸刑书”规范社会;二是改革需“才德并重”的领导者推行,既要如子产般有改革魄力,又要秉持“遗爱”之心以民为本;三是改革必须直面现实困境,在借鉴传统良法的同时,应对“国小邻强”的外部压力。这一观念直接指导了他后来的修律实践,从《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废除酷刑,到《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引入近代司法原则,无不体现着“救时”与“法度”的双重追求。
诗作背后的思想传承与历史价值
沈家本的三首纪行咏史诗,构成了其法律救国思想形成的完整轨迹:从祁州乱世中萌生 “以法救时”的初心,到中牟怀古中深化“吏治与制度并重”的认知,再到子产祠前确立“改革立法”的核心路径,思想层层递进,逻辑严密自洽。这些诗作并非单纯的文人感慨,而是沈家本在“保定之难”后的长期思考、一位爱国官员在乱世中的思想求索,是传统法律文化向近代法治转型的精神缩影。
作为清末修律的核心人物,沈家本后来主持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近代法律,创办京师法律学堂培养司法人才,其实践正是诗作中法律思想的生动延续。他既坚守 “仁政”“民本”的传统理念,又借鉴西方优秀法律文化,提出“会通中西”的修律原则,这种兼容并蓄的思想特质,在三首诗作中已初露端倪。
回望历史,沈家本的法律救国思想不仅为清末民初的法治转型奠定了思想基础,更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启示:国家强盛离不开健全的法治,而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兼顾传统与创新、制度与实践、公平与效能。这三首诗作作为其思想形成的见证,让我们看到了一位传统士大夫在时代变局中的担当与求索,也彰显了中国近代法治转型的艰难与必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荣休教授、沈家本第四代孙)